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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形态”论与“三形态”说论争辨析

原创版权 《史学理论研究》2021年第4期作者:左玉河 字体大小选择: [ ]

  社会形态理论是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世纪二三十年代社会形态学说传入中国开始,就曾引起社会形态划分的讨论。近年来有关社会形态理论的研究中,“五形态”论和“三形态”说的争论最为引人注目。马克思主义将人类社会演进的历史发展过程划分为五种形态还是三种形态,以及能否以“三形态”说取代“五形态”论是争论的核心内容。这些讨论多集中于哲学和马克思主义研究领域,历史学者参与讨论的相对较少。笔者试图通过对“五形态”论和“三形态”说的提出及其传播进行学术梳理,以此为基础论述两者之间的关系,澄清两者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的论争,明确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其在历史研究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

  一、“五形态”论与“三形态”说的提出

  五种社会形态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一个基本观点,指的是人类社会由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经过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而达到共产主义社会的五种社会形态演变发展的一般规律,并认为这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和必然趋势。唯物史观分析社会历史问题时,主张从社会存在出发,相信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对一个时代的社会形态起决定性作用,因此划分社会形态发展的标准以生产方式为要。

  马克思虽无专著论述社会形态问题,但在不少著述中留下了经典表述。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写作时期(1845—1846年),马克思、恩格斯就明确了分阶段对社会发展进行考察的思想,以分工引起的所有制不同形式为标准,将社会划分为“部落所有制”“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现代的或手工工场所有制”。可以说,这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的雏形。

  “社会形态”这个概念和术语,是马克思在1851年撰写《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提出的。“新的社会形态一形成,远古的巨人连同复活的罗马古董——所有这些布鲁土斯们、格拉古们、普卜利科拉们、护民官们、元老们以及凯撒本人就都消失不见了。”马克思提出“社会形态”的概念,主要是为了表明资本主义社会具有不同于以往任何历史社会的特征,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新阶段和新形态。马克思在1859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有一段话被广为引用,“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希腊罗马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的演进的几个时代。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对抗形式……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就以这种社会形态而告终。”这四种社会形态再加上共产主义社会正好是五种社会形态。1884年,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出了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阶段,“奴隶制是古希腊罗马时代世界所固有的第一个剥削形式;继之而来的是中世纪的农奴制和近代的雇佣劳动制。”这一文明时代的三大时期加上氏族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即构成完整的人类社会演变形态:原始氏族社会、古代奴隶制社会、中世纪农奴制社会、近代雇佣劳动制(资本主义)社会和未来共产主义社会。

  从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些论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提出和发展过程,因而“五形态”论是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发展形态的科学认识不断深化的理论结晶。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一声炮响为中国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五种社会形态理论也得到广泛传播,并逐渐取得主导地位。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对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的理解很大程度上受苏联的影响,特别是列宁和斯大林对社会形态理论的定义和解释具有较大影响力。列宁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和次序概括为父权制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农奴制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1938年,斯大林对社会形态的演进给出了更为清晰的论断,“历史上生产关系有五大类型:原始公社制的、奴隶占有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的。”1939年,毛泽东在分析中国社会性质时认为中国经历了“原始公社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然后由于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使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必须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才能进一步发展到社会主义的社会”。

  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家中最早系统接受、论证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并据此研究中国历史的是郭沫若。1928年,他以笔名杜顽庶发表了《中国社会的历史的发展阶段》一文,把中国社会分为原始公社制、奴隶制、封建制、资本制,分别对应西周以前、西周时代、春秋以后和最近百年的历史时期。“五形态”论在此后逐渐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学说,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其地位得到巩固。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1989年组织编写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学习纲要》中关于社会形态演进的表述是:“各个国家和民族在没有外来干涉的情况下,按其自然历史过程,一般都经历大致相同的发展阶段,依次经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主义是它的第一阶段)五个社会形态。”这是“五形态”论在中国通行的表述。

  但是, “五形态”论从20世纪七八十年代逐渐受到“三形态”说的挑战。“三形态”说以人的发展状况为标准,将人类社会分为“人的依赖性”(自然经济社会)、“物的依赖性”(商品经济社会)和“个人全面发展”(产品经济社会)三种社会形态,并认为这三种社会形态依次演进。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首次提到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问题,他认为“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所以人类社会发展的阶段可以通过人的劳动形式来划分,即尚未发生异化劳动、异化劳动占统治地位和异化劳动被扬弃三个阶段。这可以看作是“三形态”说的雏形。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 年手稿)》中写道:“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式,在这种形式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小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这被视为马克思对三种社会形态理论的重要表述。

  “三形态”说在中国兴起的原因,一是解放思想、改革开放为学术研究提供了更加宽松的社会环境,二是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翻译事业的发展。例如,中共中央编译局重新翻译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其中《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 年草稿)》被分为上下册,分别于1979年和1980年出版,收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下册,即《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该《手稿》的翻译出版为“三形态”说在中国的流行提供了文本依据。在此背景下,学界开始对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进行新的探索和反思,其中包括对社会形态理论的讨论。“三形态”说由此在中国传播、发展起来,甚至一度形成对“五形态”论的严重挑战。

  二、“三形态”说对“五形态”论的辩难

  其实,中国学界对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的讨论,早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社会史论战”时期就已初现端倪。1928年,陶希圣在《新生命》杂志上发表了《中国社会到底是什么社会》,拉开了“社会史论战”的序幕。论战初期的核心议题是:中国是封建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帝国主义势力的入侵是否改变了中国的社会性质?1930年以后,论战的焦点从现实转向历史,“在讨论的内容上更强调历史本身的问题”。何干之曾总结这一时期社会史论战的焦点问题:“1.亚细亚生产方法(式)是什么?中国曾否出现过这样的时代?2.中国有没有奴隶社会?中国奴隶社会与希腊、罗马社会是否完全相同?3.中国封建社会有什么特性,封建社会的发生发展及其没落是怎样?”这些问题的提出和争论可见当时史学家们对中国历史发展进程的思考,以及他们如何在唯物史观所揭示的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图景中理解和解释中国历史。经过这一阶段的“社会史论战”,唯物史观和社会形态理论在史学研究中的影响进一步扩大。

  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三形态”说对“五形态”论提出了一些质疑。这些质疑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点。第一,否认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普遍性,即“五形态”论只在西欧部分国家适用,不一定符合世界其他地区特别是中国的历史发展进程。质疑者认为只有西欧部分国家是按照人类社会发展的五种类型依次演进,其他民族或国家的社会发展显然具有跨越性,比如中国就越过资本主义社会直接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另外,奴隶制、封建制等概念不能简单套用至亚洲社会,例如中国是否经历过奴隶制社会还有值得商榷之处,印度、阿尔及利亚等地的“公职承包制”“荫庇制”与西欧封建制也不是一回事。因此,质疑者不仅认为“五形态”论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而且常常援引马克思在《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的信》中的一段话作为依据:“他一定要把我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一切民族,不管它们所处的历史环境如何,都注定要走这条道路……但是我要请他原谅。(他这样做,会给我过多的荣誉,同时也会给我过多的侮辱。)”

  第二,否认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原典性,即马克思没有提出过五种社会形态理论。这里的争论点在于讨论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是什么,而不是五种社会形态理论是否成立。在此意义上,持“三形态”说者表示如果认为马克思曾提过五种社会形态理论,必须拿出文本依据。否则,即便五种形态理论说得通,也不是马克思本人的思想,而是列宁、斯大林或中国某些学者自己的解释和发挥。他们认为马克思本人从未提出过五种社会形态理论。所谓人类社会的发展表现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是其初级阶段)这五种社会形态的依次更替,是后人对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的发展,马克思只提出过三种社会形态理论。他们指责“五形态”论是对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的“误读”和“曲解”,反对把“五形态”论“强加”到马克思、恩格斯身上。

  于是,有学者强调“三形态”说更能包含不同地区社会发展的多样性和丰富性,更具普遍性和科学性,更加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批评“五形态”论是过时的、僵化的教条主义,主张以“三形态”说代替“五形态”论。

  三、“三形态”说对“五形态”论的质疑不成立

  首先,我们不能简单、教条地理解“五形态”论,要看到其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对立统一。“五形态”论是马克思、恩格斯基于对欧洲和东方社会的观察提出的理论模型,是一般性的抽象理论,而非对全部具体事实的总汇,它并不否认历史跨越或倒退的可能性。正如林甘泉所说:“人类历史的发展有着共同规律,而这种共同规律是通过各个民族和国家历史发展的多样性表现出来的。”因此,不能以中国没有经历资本主义社会而否认“五形态”论。社会形态理论把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归结于生产关系,把生产关系归结于生产力水平的高低,指出每一时代的经济生产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等上层建筑的历史基础。这是对人类社会发展本质规律的概括,使我们得以用科学的眼光穿越历史的迷雾,抓住每个时代最本质的特征,认识人类历史发展的进程。它所概括出来的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指明了发展方向和未来,而各国、各地区、各民族的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需要在掌握这一基本规律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其次,从《德意志意识形态》提出的理论雏形,到《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中比较成熟的理论阐述,“五形态”论的发展脉络清晰可见。“马克思恩格斯从来没有在某一单一文本中一次性地、完整地提到社会发展的五种形态。但是却没有充分的根据否认将马克思在不同文本中的思想加以整合,概括出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正当性。”五种社会形态理论是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创造,通过对历史事实的大量观察和深刻思考,综合哲学、法学、经济学和人类学的理论资源,他们抽象出这一具有解释力和科学性的理论。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是发展的而非静止的,它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在实践发展中自我更新。从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社会形态理论,列宁、斯大林、毛泽东等马克思主义者都在不断地对其进行发展、阐释。特别是斯大林的政治权威使他对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表述获得了巨大影响力,但不能据此就认为五种社会形态理论是斯大林提出的而非马克思的创造。

  最后,通过对“三形态”说两点质疑的分析和辩驳,可见其对“五形态”论的质疑不成立,因而以“三形态”说代替“五形态”论的主张也就失去了立论基础。一是“三形态”说关注人,以人的发展状况为标准划分人类社会发展阶段,却忽视了以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构成的生产方式对宏观社会性质的决定性影响。“社会形态,就是与生产力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生产关系各方面的总和即经济基础。经济形态无疑是社会性质考察的重要落脚点。”如果取消“社会性质”,就抽空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核心内容,使其“名存实亡”。这正是不能以“三形态”说否定、取代“五形态”论的根本原因。二是相较于“五形态”论,“三形态”说更为笼统,对社会阶段的划分不如“五形态”论具体,“不能更细致地说明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的区别,也不能更精确地说明社会类型的复杂结构。”例如,所谓“人的依赖性社会”或者说自然经济社会,就包括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三种不同的社会形态,这种划分过于笼统而未能区分出这三种社会形态的具体差异。

  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是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是“认识社会历史发展的正确理论和有效方法”。“五形态”论在历史研究中意义重大,例如在中国古史分期问题、中国近代社会性质等重大历史理论问题上,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借助五种社会形态理论进行历史研究,不仅为我们留下了丰厚的学术遗产,而且有助于改善历史研究中碎片化、淡化理论、远离现实的倾向,为历史研究创造新的学术增长点。可以说,“社会形态研究极大地开阔了史学家们的视野,极大地增强了人们对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科学认识”,对于进一步坚定“四个自信”,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积极投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具有积极意义。

  (作者:谭星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理论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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