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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按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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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利润分享制”不过是种激励手段,属于管理技巧,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按劳分配”;“真正意义上的按劳分配”的客体,应当包括全部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在内的社会总产品。。

  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按劳分配”?

  ——与李惠斌先生商榷(之三)

  古家林

  李惠斌先生对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有一个颇有新意的解释,很值得我们思考。他说:“所谓按劳分配就应该是劳动者按照自己提供的劳动量,不但拿到用于保证它最低生活必需的工资部分,而且参与分割一定份额的、由他自己创造的剩余价值。这应该是社会主义的分配方式与资本主义分配方式的根本区别所在。”(李惠斌《企业劳动产权概论》,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47页)李先生认为,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按劳分配”。(同上,第54页)

  李惠斌先生还告诉我们,“西方发达国家有一种不是利用暴力手段解决剥削问题的分配方式,那就是利润分享制。所谓利润分享制就是企业的部分或全体劳动者按照自己的劳动贡献参与分享企业利润。这种制度已经存在了100多年。”(同上,第1-2页),也就是说,在西方发达国家实行的早已不是人剥削人的资本主义分配方式,而是“真正意义上的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方式。

  如此看来,李先生已分不清什么是“按资分配”,什么是“按劳分配”了,故而对西方的所谓“利润分享”有大肆吹捧之嫌,而对我们的“按劳分配”却有竭力曲解之意。

  必须承认,用所谓“利润分享”作为激励手段来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确实是个好办法,可以说是一种非常高超的管理技巧。现在我们国家的不少企业也都在借鉴这种做法,通过对一些杰出的经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关键性岗位上员工,给予例如股权(期权)的方式,来调动其积极性,可以说就是一种“利润分享”式的激励。不过,如果因此把所谓“利润分享”,说成是“一种不是利用暴力手段解决剥削问题的分配方式”,“是社会主义的分配方式与资本主义分配方式的根本区别所在”,是“真正意义上的按劳分配”。那就显然言过其实,令人肉麻,让人反胃了。

  这里,笔者只想问一问:用来分割给劳动者的利润,是企业利润的全部,还是企业利润的一部分,甚至是很小的一部分?参与企业利润分享的是企业的全体员工,还是企业中的少数骨干人士?还有,除了分割给企业员工的部分利润外,剩下的利润到底归谁所有,是资本所有者还是劳动者,他们获得利润的原因也是因为获得者的劳动贡献吗?答案就非常清楚了。

  笔者觉得,如果分给企业员工的只是企业利润的很小的一部分,企业利润的大头归资本所有者;如果企业的多数普通劳动者与利润分享无缘,参与企业利润分享的只是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少数关键性人物,那么这种“利润分享”,显然并不表示劳动者获得了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也不说明资本主义的“按资分配”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因为企业利润的大头还是被资本所有者占有了,他们占有企业利润大头的理由肯定不是因为劳动的贡献,而是由于资本的提供。至于利润归资本所有者占有属不属于劳动所得,笔者在前几天写的《资本收益属“按劳分配”吗?——与李惠斌先生商榷(之一)》(乌有之乡网刊,2022-06-12)一文中已经讨论过,这里不想多说。因此,所谓“利润分享制”,充其量不过是对资本主义“按资分配”方式的一种“微调”,是以少量利润作“诱饵”,激励企业的关键人员更加努力工作,以利资本能够获得更多的利润回报的一种管理技巧而已。

  也就是说,“利润分享”的实质,无非是利润的所有者对利润创造中贡献突出者的一种赏赐,一种激励。在这里,主导“利润分享”的才是利润的所有者,是激励手段的操控者,而获得“利润分享”资格者,则是利润创造中突出的贡献者,属于被激励者激励的对象,他们虽然能够得到一点利润的“面包屑”,但并未能真正获得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

  即便参与利润分享的是企业的全体劳动者,只要企业是由私人资本控制的,就不能说明劳动者们真正获得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权利。因为李惠斌先生告诉我们,实行“利润分享制”的前提条件,就是劳动者平常所拿到的工资只能“保证它最低生活必需”。请大家注意,这个问题十分重要,因为它是关系“利润分享制”实质的“罩门”所在。

  任何一个稍微懂得一点政治经济学常识,掌握一点企业管理经验的人都知道,劳动者的工资和企业的利润都属于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新价值,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多了,企业的利润就会减少,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少了,企业的利润就会增加,工资和利润之间存在着的是反比例的关系。既然现在劳动者的工资仅能保证“最低生活必需”,那就意味劳动者的工资已经低得不能再低了,再低的话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可能都维持不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利润必然就会多一些。相反,如果工资能够满足劳动者正常生活需要,或者一般生活需要,那么企业的利润也就必然会低一些。既然“利润分享制”是在劳动者的工资只能“保证最低生活必需”的情况下实施的,那不是表明用于劳动者分享的利润,其实就是本来应该或者可以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吗?也就是说,所谓“利润分享制”,就是用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所形成的利润,再反过来赏赐给劳动者,令劳动者来了一个“蜻蜓吃尾巴”,那岂不是一种骗局,是在把劳动者当猴耍!(当然西方发达国家也许早就不需要依靠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来增加企业利润了,因为他们可以利用所谓高附加值商品在国际市场上赚取超额利润,然后拿出一点点利润来收买国内的劳动者,以缓和国内的劳资关系。)

  所以,笔者以为,李惠斌先生笔下的“利润分享制”,并不意味“按资分配”的资本主义分配性质的根本改变,并未解决资本对劳动的“剥削”问题,更谈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按劳分配”,也不是社会主义分配方式与资本主义分配方式的根本区别所在。李惠斌先生,您说呢?

  不过,李惠斌先生通过“利润分享”的提出,却也表达了这样一种意思,即“按劳分配”的,不应当仅仅体现在必要劳动的工资获得上,还应该包括剩余劳动成果(利润)的处置中,那倒是颇有见地的。只不过劳动者剩余劳动成果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分配,并不是李惠斌先生用“利润分享”所能说明的。

  长期以来,我们的理论界已经习惯于将“按劳分配”归结于体现必要劳动的消费资料的分配上,而无视代表剩余劳动的全部生产资料和部分消费资料的分配。早如1973年上海人民出版社内部出版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一书就是这样,将“按劳分配”仅仅归结于消费品在个人中间的分配。(参见该书274-276页)

  而这恰恰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所批评的,“纲领在拉萨尔的影响下偏狭地专门注意的那种‘分配’”。(《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页)那么,不是“在拉萨尔影响下偏狭地专门注意的那种‘分配’”,是怎样的一种分配呢?我们还是来看看马克思是怎样说的。

  马克思说:“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同上,第13页)按照马克思的意思,很显然,作为分配的对象,或者说分配的客体的,不仅是消费资料,还应当包括作为生产条件的生产资料。

  马克思还通过对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社会总产品分配思路的表述,为不是“在拉萨尔影响下偏狭地专门注意的那种‘分配’”,作了完美的诠释。

  他说:“如果我们把‘劳动所得’这个用语首先理解为劳动的产品,那么集体的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

  “现在从它里面应该扣除:

  “第一,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

  “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

  “第三,用来应付不幸身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

  (上述“扣除”后,)“剩下的总产品中的其它部分是用来作为消费资料的。

  “在把这部分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得从里面扣除:

  “第一,和生产没有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

  “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

  “第三,为伤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总之,就是现在属于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的部分。”(同上,第9-10页)

  所以,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分配的对象或客体,不只是消费资料,而应当是包括全部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在内的社会总产品。只是其中全部生产资料和部分消费资料的分配方式是“扣除”,而不同于人们通常所说的消费资料在生产者之间所进行的那种“分配”。然而,根据马克思谈论这个问题的语境,从资源配置的角度看,从对社会总产品的安排和处置方法看,“扣除”无疑也是一种产品的分配方式,将其排斥于产品分配方式之外是不应该的。

  此外,把对消费资料的安排和处置统统归结为生产者个人之间的分配,也是有问题的。事实上,社会总产品中的消费资料在分配给生产者个人之前,也需要像生产资料那样被“扣除”,只是被“扣除”的并非全部,而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以用于“一般管理费用”、“满足共同需要”、以及“设立(的)基金”等的需要。

  如是,把对产品中全部生产资料既部分消费资料的“扣除”排斥在社会主义“按劳分配”之外,仅仅把消费资料在个人之间的分配说成就是社会主义分配方式,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

  马克思告诉我们, 资本的再生产,是通过资本主义分配实现的。“利息和利润作为分配形式,是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为前提的。它们是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为前提的分配方式。它们又是资本的再生产方式。”(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97-98页)那么,按照马克思的这个说法,公有制的再生产,我们岂不是也应当在社会主义分配中寻找答案吗!而马克思关于对社会总产品在分配中的预先“扣除”,所要解决的就是公有制本身再生产的这个问题。如果我们无视马克思的有关论述,否认社会主义分配中对全部生产资料和部分消费资料预先“扣除”的意义,公有制岂不成为无源之水,无根之木,公有制的再生产就将无从说起、无法解释。只有充分认识,并且毫不动摇地坚持社会主义分配中对全部生产资料和部分消费资料的预先“扣除”,公有制才能像长江、黄河那样,从涓涓细流到浩荡奔腾,不断发展壮大。(这个问题,笔者于2019年12月3日《乌有之乡网刊》发表的《“按劳分配”的真谛——从公有制的再生产说起》一文有较为详细的说明,有兴趣者可参阅。)

  诚如“按资分配”说明的是“一切归资本家所有”一样,“按劳分配”所表达的则是“一切归劳动者所有”。大家熟知的《国际歌》中有这样一段歌词,说的就是:“是谁创造了人类世界,是我们劳动群众,一切归劳动者所有,哪能容得寄生虫!”社会总产品中的全部生产资料和部分消费资料先行“扣除”,由整个社会共同消费,余下的消费资料,按各人提供的劳动量分配给生产者个人消费,这就是“按劳分配”的全部内容。

  李惠斌先生关于“利润分享”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但对其“真正意义上的按劳分配”的提法颇为认可。正是这种说法提醒我们,那种说到社会主义分配只讲消费资料的做法,是片面的,是舍本求末。“真正意义上的按劳分配”,必须是既包括消费资料在个人之间的分配,又包括全部生产资料和部分消费资料的“扣除”,任何偏废都是对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曲解。坚持社会总产品中全部生产资料和部分消费资料的公共所有,这是“按劳分配”的要求,是公有制再生产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事业得以延续并走向胜利的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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