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里达关于文本论的哲学观点
德里达这样定义文本的概念:文本不是一种用以再现的工具,文本的意义就产生于文本内语言的符号表意活动。
这同时意味着文本的意义不是牢牢地包裹在文本内的某种稳定明确的实体,或者说文本并不是一个意义清晰的统一有机体,而是多重意义的混合体,甚至可能是对自身的颠覆,包含着相反的意义。
任何文本都不是封闭自足的,文本之间没有本质性的类别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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