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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的私有与公有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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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同样具有“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的功能或作用,称其为国有资本是恰当的,它和私人资本的根本区别在于归谁所有,为谁服务上。

  资本的私有与公有之我见

  古家林

  看到有朋友批评一些人曲解马克思,为私人资本捧场的文章,觉得有必要说几句。应该说这些朋友的批评是对的,情况确实如此。在本人前些日子所发的几篇与李惠斌先生商榷的文章中,也曾谈到李先生在其获得中央编译局优秀学术成果二等奖的《企业劳动产权概论》一书中,通过偷梁换柱、移花接木的手段,先把资本说成普通的“价值”,然后将其归结为“物化劳动”,再把“物化劳动”等同于“活劳动”,最后得出资本收益(利润)属于“按劳分配”的结论,为私人资本脱罪洗白。不过笔者今天写这段文字,不是为了重复以前说过的话,而是认为一些朋友对资本的理解未能与时俱进,有必要说明一下。

  不知朋友们有没有注意到,笔者在文章中说到资本的时候,往往总是说“私人资本”而不单单直说“资本”。甚至在引用马克思所说的“资本”时,笔者也习惯于加上“私有”或者“私人”,以示资本的社会属性。这是因为马克思所处的是资本主义时代,他所讨论的也都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私人资本,无须多此一举,突出资本的私有性质。而在我们今天社会主义社会的现实中,既有私人资本,又有公有(国有)资本的存在,所以,我们在讨论资本时,不得不突出区分是公有(国有)资本,还是私人资本。

  确如一些朋友所说,过去我们没有公有(国有)资本的说法,有的只是国有(公有)资产、国家(公有)资金,甚至在我国有关国有企业的法律法规中至今也只是说“国有资产”,而没有“国有资本”的说法。这种状况可以说由来已久,几乎是从苏联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起,国有(公有)资产就被视为和资本主义私人资本相对立的概念而提了出来,所以过去的有关介绍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书籍或资料中,只有国有资产的说法,而从来不谈国有资本。其实,现在看来这不免有点古板教条,形而上学了。只不过,在公有制一统天下的年代,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只说国有(公有)资产,不说国有(公有)资本,无关大局,无伤大雅。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性质的经济共存的情况下,在私人资本已然成为一支重要的社会经济力量的情况下,再讳言“国有(公有)资本”,就有点不合时宜了。

  大家都知道,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公有)资产在投资经营后,同样具有“带来剩余价值”的功能或作用,它虽然不追求“利润最大化”,但也要求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把“利润”的高低视为衡量企业经营搞得好坏的重要参数。所以,国有资产也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这一点和私有资本可以说是“大同小异”,称之为国有(公有)资本并没有什么不妥。国有(公有)资本和私人资本的区别,不在于它们的功能或作用是否相似或相近上,而在于资本归谁所有,为谁服务上:归私人所有,为私人牟利,那就是私有资本;资本归劳动者集体(国家)共同所有,为广大劳动者谋利,那就是公有(国有)资本。

  笔者曾写过一篇《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殊性》(乌有之乡网刊2019-06-24)的文章,上面说社会主义公有制具有“外‘私’内‘公’”的二重性。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独占性和排他性,令社会主义公有制得以披上“私”的外衣,能够与私人资本同台共舞,或竞争,或合作,以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内公”的利益。

  所以,笔者以为,将经营性的国有资产称为国有资本,是恰当的,也是必须的,更是有益的。当然笔者也不否认,国有(公有)资本的提法,也反映了资本和劳动在某种程度上的分离现象,但是这种一定程度上的分离,与私人资本与劳动的根本对立性质完全不同。关键在于,国有资本对劳动者剩余价值的占有,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而私人资本对劳动者剩余价值的占有,是“取之于民,用之于私”!

  习近平同志指出:“正确处理不同形态资本之间的关系,在性质上要区分,在定位上要明确,规范和引导各类资本健康发展。(2022年4月29日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8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十分英明,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以上管见,仅供有关朋友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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