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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归国家所有与被资本家剥夺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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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利润归国家所有与被资本家剥夺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前者“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后者“取之于民,用之于私”。

  利润归国家所有与被资本家剥夺一样吗?

  ——与李惠斌先生商榷(之二)

  古家林

  李惠斌先生在《企业劳动产权概论》中,有这样一段话,说的是

  “对于一个企业的劳动者而言,利润被国家剥夺和被资本家剥夺,对他们个人而言,其结果是一样的。这个一样的结果就是:劳动者的劳动所创造的利润全都无偿地被国家或者个人拿走了。”(李惠斌《企业劳动产权概论》,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47页)

  看到李惠斌先生竟然把企业的利润归国家所有与归资本家所有等而视之,笔者十分震惊!才开始以为李先生说的是资本主义国有企业和资本家私有企业的情况,但细看该书的内容后觉得,好像说的就是我们国家的公有制国有企业和资本家的私有企业。如此一来,就有必要和李先生唠叨唠叨了。

  劳动者在资本家私有企业创造的利润(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拿走”,是对劳动者的“剥夺”,这显然是一条马克思所揭示的颠扑不破的真理,笔者没有异议。但是说国有企业的利润归国家所有,也是“无偿”“拿走”,是对劳动者的“剥夺”,笔者就无法苟同了,甚至要持坚决反对的态度。

  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的国家,我们的国有企业,也就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企业的利润归国家所有,也就是归国家的全体人民所有,这个所谓“全体人民”自然也包括创造企业利润的劳动者在内。至于企业利润的用途,则直接或间接用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福利,包括保证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投资于社会公共产品的提供,建立包括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社会生活保障体系,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也就是说国有企业的劳动者既是企业利润的创造者,也是企业利润的分享者、受益者。

  而在资本家所有的企业中打工的劳动者,他们只会是企业利润的创造者,却不可能是企业利润的分享者、受益者。劳动者在资本家企业创造出来的利润归资本家所有,用于资本家的生活和生产消费,劳动者没有任何享受的权利,是“取之于民,用之于私”。也许有人会说,资本家会用获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扩大再生产,从而增加就业岗位,对劳动者有利。不错,确实如此,这也正是我们现在鼓励发展私有经济的一个主要的原因。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资本家扩大再生产的目的是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获得劳动者创造的更多的“剩余价值”,而不是为劳动者谋利益。劳动者所能获得的更多就业机会的好处,并不是资本家的主观愿望,而是资本家再投资行为所产生的客观效果,是劳动者将预期中能够创造“剩余价值”的“剩余劳动”交付给资本家争取来的,准确地说应该是换来的。

  企业利润归社会主义国家所有,还是与归资本家私人所有,体现了公有制与私有制两者不同性质的所有制形式中人与人之间完全不同的相互关系。在公有制的国有企业中,虽然在现阶段还存在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的差别,但人人都是劳动者,不存在谁剥削谁的问题,普通工人都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而在私有制的资本家企业中,工人只是利润的创造者,只有企业的老板才是利润的所有者,企业老板及其代理人与普通劳动者之间是剥削和被剥削、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当然我们不排除会有相当觉悟的开明的私人资本的所有者,能够理智地看待和处理企业的利润,善待企业的普通劳动者。对这样的资本私有者,我们抱有赞赏和欢迎的态度,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这种现象并不具有普遍性,并不意味私人资本根本属性的改变,我们不能因此以偏概全为私人资本,为私有制大唱赞歌。

  李惠斌先生关于企业利润归国家所有,还是归资本家所有,都是一样的,都是对劳动者的“无偿剥夺”的怪论,表面上看像是批评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也即全民所有制企业,同样存在对普通劳动者的剥削问题,但结合《企业劳动产权概论》一书的有关内容,宣扬这种怪论的实际效果,却更像是在为资本家的私有企业,为资本家的剥削行为脱罪粉饰。当然,但愿这仅仅是笔者的揣度,而非李先生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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