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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收益属“按劳分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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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收益是资本对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属于“按资分配”,与“按劳分配”没有任何关系。

  资本收益属“按劳分配”吗?

  ——与李惠斌先生商榷(之一)

  古家林

  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出版,由知名学者李惠斌先生撰写,曾获得中央编译局优秀学术成果二等奖的《企业劳动产权概论》一书,有不少奇谈怪论,令人惊诧莫名。其中之一说的就是:

  “资本作为价值,它也是一种劳动,是一种凝结了的劳动,或者叫做物化劳动。因此我们可以说它是重要的生产要素,我们也同样可以说它是一种劳动。活劳动是劳动,物化劳动也同样是劳动。从价值的意义上看,这两种劳动不论在质的方面,还是在量的方面都是完全相同的。”“我们得出的结论说,当我们使用‘按劳分配’这个概念时,我们所说的这个‘劳’字,就是包括了活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李惠斌《企业劳动产权概论》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56页)

  按照李惠斌先生的说法,资本属于物化劳动,不论在质的方面,还是在量的方面都与“活劳动”完全相同的。因此,资本的收益同样属于“按劳分配”的范畴了。显然,这里的表述用语似乎来自于马克思的著作,但所表达的内容却好像离马克思主义很远很远,甚至是背道而驰。谓予不信,请听笔者道来。

  “活劳动”与“物化劳动”是两个相互联系又完全不同的对称概念。“活劳动”指的是为物质资料生产过程提供劳动力(包括体力和脑力)的劳动者,“物化劳动”指的则是生产过程中所使用和消耗的生产资料,包括原辅材料、燃料动力、厂房设备等生产劳动的条件,这些物质资料都是过去劳动的产物,故有“物化劳动”一说。也就是说,“活劳动”指的是人,“物化劳动”指的是物,是生产劳动的两个必不可少的要素。但李会斌先生竟然以“活劳动是劳动,物化劳动也是劳动”为依据,得出“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在“质的方面”和“量的方面”完全相同的结论,把人(劳动者)和物(生产资料)混为一谈,就十分荒唐了。看来,在李先生的眼中,生产劳动只是物的运动,是物与物之间的关系,充其量不过是人与物的关系,人在其中发挥的只是作为纯粹劳动力的物的作用。

  资本,马克思将其又分为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两部分。包括所有生产资料在内的“物化劳动”是不变资本的物质载体,或者说物质基础,不变资本就是包括所有生产资料在内的“物化劳动”的价值形态。不过,生产资料本身并不能直接成其为资本,只有在生产资料被私人所有者占有,并用来攫取劳动者剩余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剩余价值)时,它才可称为资本。所以,资本并不像李惠斌先生轻描淡写所说的那样,只是和一般商品都具有的价值一样的价值,而是一种能够带来价值的价值,或者说是一种能够增殖的价值。资本也不是用“物化劳动”可以说明的人与物的关系,而是一种基于物的基础之上的人与人的关系,是资本与劳动的关系,是资本所有者和无产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作为研究马克思主义的资深学者,李惠斌先生不可能不知道资本作为特殊价值形态的意义,却轻描淡写将“资本”说成是等同于一般价值的“价值”,然后就把资本归结为“物化劳动”,再然后又把“物化劳动”与“活劳动”等同,最后将“资本”和“活劳动”捆绑纳入“按劳分配”的范畴。李先生就这样通过偷梁换柱、移花接木的手段,一步一步地偷换概念,把资本收益脱黑洗白了,其思虑之深远,手法之高妙,实在令人叹为观止!

  不过,仅凭李惠斌先生的这些小伎俩是不是真的可以为资本收益脱黑洗白,怕也未必。马克思主义的大旗还在高高飘扬着,社会主义事业还在稳步推进着,所有花言巧语只能迷惑人与一时,不可能骗人与永久。

  资本作为“物化劳动”的不变资本,是生产劳动必不可少的要素,经过生产劳动中的消耗、磨损、加工,蜕变为新的产品问世。这些被消耗、被磨损、被加工的“物化劳动”的价值,也会随之转移到新的产品中,成为新产品价值中的物耗成本。这意味着在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物化劳动”,其价值没有减少,也不会减少,同时,其价值不会增加,也没有增加。所以,马克思才称这部分资本为不变资本。虽然这部分不变资本并不能使资本增殖,但却是资本增殖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其作用极其重要。正因为有了不变资本的存在,生产劳动才有了可以进行的物质基础,同时也正因为不变资本的存在,无产的劳动者才有可能被雇佣,才有可能在生产劳动中创造新价值,才有可能使资本获得维持占有“剩余价值”的权利,成为能够“带来价值的价值”。

  使资本真正成为“带来价值的价值”的直接因素,是“活劳动”,是作为劳动报酬支付给劳动者的被成为“工资”的“可变资本”。大家都知道,工资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而是资本所有者垫付给劳动力所有者的劳动报酬,也正因为如此,所以工资属于资本的范畴,是可变资本,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因为劳动者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劳动所消耗的劳动力的价值,已经从资本所有者垫付的工资中得到了补偿,又因为劳动者得到的工资是资本所有者垫付的,所以,劳动者在约定时间内创造的价值自然都属于资本所有者所有。劳动者在约定时间为资本劳动时创造出来的新的价值,要远远大于所消耗的劳动力价值。资本所有者从劳动者新创造出来的价值中,拿出一部分弥补原来垫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成为产品价值中的人工成本,余下的就是资本所有者得到的资本收益,就是资本所有者的利润,因此也就被称为“剩余价值”。(利润=产品的价值-物耗成本-人工成本)

  这就是资本收益产生的过程和原因。很显然,资本收益(利润)的产生,是因为“活劳动”而不是“物化劳动”;资本“收益(利润)”的获得,才是“物化劳动”成为资本的结果。资本收益属于资本主义“按资分配”的内容,与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毫不搭界。这一切都是马克思主义早就告诉我们的,李惠斌先生不可能不知道,笔者在这里不厌其烦、喋喋不休,无非是因为觉得不可思议,李惠斌先生怎么会置马克思主义的常识不顾,而宣扬种种非马克思主义、甚至反马克思主义的谬论,成为资本的辩护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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