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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商社会性质问题讨论的回顾与反思

原创版权 《史学理论研究》2021年第作者:左玉河 字体大小选择: [ ]

  古史分期是历史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殷商社会性质作为重构中国古史体系学术探索中的重要一环,无疑是关键所在,而社会性质研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面对殷商社会时尤为明显。

  殷商社会性质研究可追溯至20世纪初的中国社会史论战。论战中,中国有无奴隶社会与“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引起激烈讨论,殷商社会性质也成为论争的焦点之一。郭沫若、吕振羽、范文澜、翦伯赞、邓拓等进步的马克思主义学者基本都认为中国古代存在奴隶社会,但就殷商社会性质的意见并不一致。郭沫若是殷商奴隶社会说的坚定支持者,但他最初在1930年出版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中,认为殷代阶级制度虽已出现,但尚处氏族社会末期。吕振羽通过对殷商社会内部结构的分析,率先提出商为奴隶社会的观点,翦伯赞、邓拓等亦持此说。与此同时,“托派”的李季、胡秋原及“新生命派”的陶希圣、梅思平等皆否定奴隶社会的存在,对殷商社会提出了不同意见:梅思平将夏商称为“原始帝国时期”;陶希圣则把中国历史分为所谓“宗法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后又发表《中国社会形式发达过程的新估定》一文,修订殷商为氏族社会;胡秋原也指出殷代为氏族社会的末期阶段;李季则认为夏至殷为亚细亚社会。

  殷商是否为奴隶社会是论战中有影响力的论点之一,总体看来,当时的研究公式主义特征明显,概念逻辑也欠清晰,习惯以论代史,政治性过强,“不少论战作品学术含量不是很高,表明论战的参加者们大都是在理论和材料准备不足的情况下仓促上阵的”。但诸多参与者也积极以马克思主义概念、理论思考问题,殷商奴隶社会说的提出为后续研究提供了重要意见,具有启发意义。

  殷商社会性质的讨论于20世纪40年代有了新的发展。范文澜于《关于上古历史阶段的商榷》中据斯大林所概括的奴隶社会生产力及生产关系的特征指出:“奴隶社会基本条件,考之殷代盘庚之后,无不备具。”翦伯赞也认为殷商应属奴隶制种族国家。郭沫若于此时放弃了之前提出的商“是一个原始公社制的氏族社会”的观点,1941年他在《由诗剧说到奴隶社会》中指出:“我从前把殷代视为氏族社会的末期未免估计得太低。现在我已经证明殷代已有大规模的奴隶生产存在了。”更明确表示:“关于殷代是奴隶社会这一层,近来已得到一般的公认。”后于1952年出版《奴隶制时代》,进一步论证了商周奴隶社会说。侯外庐在《中国古代社会史论》一书中则深化了殷商氏族社会末期之说(观点在后期有所改变)。尹达也指出殷后期的社会本质还是氏族组织。此外,胡厚宣利用文献结合甲骨卜辞,指出“惟殷代虽有奴隶,但不能因此即谓殷代为‘奴隶社会’”;“众”“众人”当是自由公民,“殷代自武丁以降,确已有封建之制”。这一论证,“对于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讨论的深入开展和健康发展,无疑是有益的”。

  这一阶段的讨论主要是在为数不多的马克思主义史学家之间进行。受战争影响,讨论缺乏深入探讨和争鸣,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该问题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30年间,古史分期的研究基本以五种社会形态一元单线演进为理论框架,在肯定中国存在奴隶社会的基础上展开。就殷商社会性质而言,学者对生产力水平、主要生产者身份、土地所有制形态、人殉人祭现象等认识上有所不同,大致有四种主要观点:原始社会末期说(尚钺、于省吾、赵锡元等)、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说(侯外庐、朱本源、孙海波等)、原始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说(童书业、范义田等)、奴隶社会说(郭沫若、范文澜、李亚农、日知、田昌五、李埏、邓拓、唐兰、徐喜辰、王玉哲等)。限于当时政治环境及主流史学思潮,“非奴说”支持者甚寡,仅有雷海宗、李鸿哲等少数学者,相关论点亦多遭批驳。在此背景下,殷商奴隶社会说成为学界主流。

  新时期以来,古史分期研究学术化的特征日益明显,在借助马恩经典阐释,继续“三论五说”讨论的同时,学界开始反思五阶段社会形态理论对中国历史的适用性,中国无奴隶社会阶段的观点再次引起学者关注,社会形态的界定标准及形成条件和途径的认识也逐渐深化。在此背景下,诸多学者开始重视综合研究及社会结构的考察,围绕殷商社会性质提出了许多新的观点。

  张广志等人认为殷商是建立在村社基础上的“村社封建制社会”。黄伟成认为商属“贡赋制”早期封建制社会。黄现璠则指出夏商为“领主封建制社会”。胡钟达认为所谓“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及亚细亚生产方式”都为广义的封建社会。沈长云指出商是在众多酋邦组成的联盟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属早期国家性质。晁福林从社会经济形态入手,提出了氏族封建制—宗族封建制—地主封建制的文明演进道路,商则属氏族封建制发展时期。冯天瑜的意见与此相同:“夏、商分封是对氏族邦国群体的承认。夏、商分封可划入‘氏族封建’之列。”朱凤瀚认为:“如果主要的农业生产者不能被证明是奴隶,则商后期社会显然不能划归奴隶社会。”商应为“早期中国”。苏秉琦从考古学角度对早期国家形态进行阶段划分,提出“古国—方国—帝国”的发展模式,夏商周为方国阶段。王震中以“新进化论”概念将商称为“王国时期”,“商族社会形态的演进,经历了由中心聚落形态走向邦国(初始国家也即早期国家)形态、再走向王国形态这样一个演进过程”。林沄认为商不存在真正的中央权力,可看作是“平等方国”组成的联盟。葛志毅则以“王政时代”指称夏商周。叶文宪指出商政治制度以封建制为特色,可称之“封建王国时代”。《中国大通史》则把三代称作“宗法集耕型家国同构农耕社会”,认为“中原王朝不存在一个以奴隶制剥削形式为主体的奴隶制阶段”。徐义华从考察政治与血缘、国家与宗族关系入手,将中国古史分为氏族社会、贵族社会、豪族社会、宗族社会四期,殷商为“事功型贵族社会”,具有启发意义。

  考古学著作多立足于考古材料,避开“奴隶社会”,以“商时期”等朝代概念表述。海外学者虽对相关历史分期问题的认识不同,但基本都否认商为奴隶社会,多以考古分期或断代来表述。

  一些支持殷商奴隶社会说的学者,也在研究中深化了相应的理论概念。20世纪80年代白寿彝主编的《中国通史纲要》第四章标题为“商周奴隶制国家”,但其后在多卷本《中国通史》中则以“上古时代”称之,认为“在这个时代,奴隶制并不是唯一的社会形态,我们用‘上古时代’的提法,可能更妥当些”。金景芳在《中国奴隶社会史》中指出夏商周奴隶制为东方的家庭奴隶制。俞伟超也认为夏商周三代为家内奴隶制。田昌五最初认为夏与商前期为父系家族奴隶制,商后期与西周为宗族奴隶制,但后来有所修正,将五帝与夏商周称为族邦时代,商为族邦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时期。

  总之,新时期的殷商社会性质研究,与此前主要在肯定五阶段论的前提下进行不同,大量工作是在寻找符合中国历史发展进程的分期方式中,在历史学范围内,以新理论来阐述商代社会形态。

  以上对殷商社会性质近百年来的研究概况作了一些简单回顾。就整体而言,学界可分为“奴隶社会”及“非奴隶社会”两大阵营,殷商奴隶社会说更是长期占据主导地位。事实上,认为中国存在奴隶社会的学者,除少数西周奴隶社会说者外,基本支持殷商为奴隶社会这一观点。

  奴隶社会问题无疑是中国古史分期研究的焦点,也是讨论的核心。“如果奴隶社会被否定,古史分期之争也就失去了意义。”而中国奴隶社会阶段论争的诸多关键内容,最终均集中于殷商是否属奴隶社会这一问题。所以,殷商社会性质探讨对中国古代社会形态与古史分期研究有着重要且直接的影响,历来为国内外学界所关注。

  将商定为奴隶社会的理论前提无疑是五阶段社会进化模式。1859年,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提出:“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事实上,马恩虽承认奴隶制是古代社会生产的基础,但多以“(古典)古代社会”来指称人类史前社会之后、封建社会之前的历史阶段。在马克思的论著中,把古代社会与奴隶制联系起来的阐述确实极少。在马恩论述的基础上,苏联马克思主义理论家提出了一种人类社会直线递进的发展模式,后被斯大林总结为:“历史上有五种基本类型的生产关系:原始公社制的、奴隶占有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的。”这一论断突出了经济基础和经济形态要素,是带有强烈意识形态取向的单线社会进化论。它一度被我们视为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并被应用到古史分期的研究之中,这对殷商社会性质的判断产生了巨大影响:在奴隶社会为人类第一个阶级社会的理论前提下,商于历史进程中的特殊定点,以及存在大量人殉人祭等现象,必然会被界定为奴隶社会。

  卜辞中“众”及人牲、人殉等现象一度成为殷商奴隶社会说的重要证据,但现在看来,均面临很大问题。郭沫若首先据字形,并援引金文等材料指出“众”为奴隶,但争议不断。裘锡圭指出:广义的“众”就是众多的人,大概可以用来指除奴隶等贱民以外各阶层的人;而狭义的“众”相当于周代国人下层的平民。历经多年讨论,目前学界基本认可“众”当为庶人和自由人。人牲、人殉曾被认为:“毫无疑问是提供了殷代是奴隶社会的一份很可宝贵的地下材料。”但人牲、人殉在阶级社会之前就已出现,且两者不同。人牲是出于宗教祭祀目的的祭品,“是把人作为祭祀时的牺牲而杀掉,是人类生产水平还比较低下,还不能提供更多的剩余产物的时候的一种反映”;“人殉的本质是随葬品,用生前服务死者的人,如妻妾、侍卫等陪葬,以便死者在另一个世界依然可以享受到服务。”这两者均不能简单视为奴隶主对奴隶的肆意杀害,两种现象与标志经济基础的社会制度并无必然联系。

  讨论和判断殷商是否属奴隶社会,须明确奴隶制与奴隶社会不同的内涵与标准:一是具体的制度史研究,一是宏观的社会性质问题。把两者关系密切化或简单化,一度给殷商社会性质的判断造成了很大困扰。“奴隶制始终伴随着文明时代”,在各民族历史上长期存在,而“所谓‘奴隶社会’也者,乃是以奴隶为生产之基础”。奴隶制是否充分发展,并成为占主导地位的剥削方式,需要具体分析,不能与属于经济社会形态范畴的古代社会概念相等同。也就是说,我们不仅要找到殷商田野中奴隶活动的痕迹,同时也要确定他们在人口构成中的比例,他们是否为主要生产方式的参与者及奴隶制生产关系在社会中的地位,甚至与当时奴隶及奴隶制相关的法律体系和思想意识等。中国古代无疑是存在奴隶的,这在传世及出土文献中均可以得到证明。但存在奴隶和奴隶制不一定就是奴隶社会,此类实例比比皆是。部分羌等外族战俘在商沦为奴隶当是事实,但其在经济领域的比例及性质,目前尚未完全明晰。所以,仅凭现有材料,就断言殷商为奴隶社会,确实会产生太多难以解释的反证。当然,一度过强的理论概念介入限制了不同观点的发出,但在新时期,脱离了传统五阶段单线社会形态说,面对纷纭新说,传统殷商奴隶社会说难免词穷。伴随“殷商非奴”说兴起,支持殷商奴隶社会说的学者也提出“家长奴隶制”“家庭奴隶制”“家内奴隶制”“宗族奴隶制”等所谓东方奴隶社会概念。这些说法的本质内涵基本相同,无非是五种社会形态模式下,借助于“家内奴隶”“宗族意识”“萌芽状态”等对与西方传统奴隶制特点迥异的东方社会结构奴隶制表现形式的解释。确实,目前殷商奴隶社会说的传统证据链岌岌可危,但是否就可断言殷商非奴隶社会,也不尽然。单就“众”之问题,如学者所言,“众”是否为殷商的主要农业生产者?“众”之外的农业生产者重要性如何?卜辞所见“臣”“妾”“仆”“奚”“刍”等,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人身自由,且参与社会生产,他们是否为奴隶?他们在商代社会生产中所占比重如何?这些问题,都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回看殷商社会性质研究,囿于问题的特殊性,不应将两大阵营,或不同观点完全对立起来攻伐。新时期以来,如前所言,伴随对传统五阶段理论的反思,学界围绕重建中国古史体系做了大量工作,针对殷商社会性质提出了新的观点。但客观而言,由于前期理论建设不足,材料梳理及实证欠缺,学者大多各抒己见,结论不一;且往往过度依赖理论、概念和术语,而理论、概念和术语在理解上又有弹性和自由度,所以各家很难达成共识。如,近年较有影响力的“早期国家”理论,国内外对“早期国家”的认识本就非常不一致,“(国外)典型早期国家的特征与我国学者所描述的早期国家的特征不仅不相同,而且简直可以说是互相对立”,事实上,也确实产生了很大的歧义和争论。此外,一些借助考古学进行国家形态研究和文明进程的划分,标准往往过于宽泛,对反映社会本质特征的生产关系有所回避,难以在根本上体现殷商历史的阶段性。

  社会形态,就是与生产力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生产关系各方面的总和即经济基础。经济形态无疑是社会性质考察的重要落脚点。了解商代社会性质,完全否定社会经济形态理论是不可取的,并不利于问题的真正解决,但也要注意阶级结构、上层建筑、宗法血缘、文化礼仪、思想意识等方面的分析,此前有些观点或理论不乏有价值的探索和角度,但未被进一步深化研究。对这类工作,学界应有一定关注。

  殷商社会性质究竟为何,短时间内尚难有定论。古史分期不是为分期而分期。事实上,早在20世纪初,五种社会形态理论就不是西方史学界唯一的叙述线索。我们要科学理解社会形态理论统一性与多样性的辩证关系,面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其他理论,既不能自我设限,又要正本清源。无须把特殊、普遍截然对立,没有必要夸大,也没有必要缩小中国古代社会形态同古代希腊、罗马“典型奴隶制”及欧洲“典型封建制”的差异性。殷商社会性质研究不着急有一非此即彼的概念性结论。就目前看,我们更需要在客观史实基础上的扎实实证研究,避开程式化、概念化的影响,利用文献、考古材料,不拘泥于定量定性,以多学科综合性的研究和国际化视野,客观全面审视殷商文明究竟建立于怎样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之上,将这一问题纳入到科学理性的轨道上来。

  还有一点,殷商时段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要充分重视考古学的参与,以往考古学界对该问题的重视和参与都比较欠缺,从考古材料出发对殷商社会形态进行全面分析与理论提升的研究不足,这与考古学重实证、轻理论的学科特点有关。单纯依赖史学界围绕概念做文章是远远不够的,之前卜辞材料、墓葬信息等考古成果在解决此问题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聚落形态考古更是探索社会结构、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当然,也要处理好文献与考古中信息对应的问题,国外学者提出避免将考古学文化与传世文献相对应,主张早期中国文明研究应该坚持考古学研究的学科本位意识。这一观点虽失之偏颇,但亦有可借鉴和思考之处。

(作者:任会斌 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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