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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奴隶社会的运行机制看中国奴隶社会问题

原创版权 《中国史研究动态》2021年第3期作者:左玉河 字体大小选择: [ ]

  中国有没有经过奴隶社会,一直是学界关注和探讨的重要问题。新中国成立后历史研究的“五朵金花”之一的历史分期问题中,最重要的研究是讨论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分界点,奴隶社会的性质与特点成为学者研究的重点课题。在关于奴隶社会的讨论中,各家依据的史料和理论大致相同,但得出的结论大相径庭,重要的原因是对概念和理论的阐释存在分歧,同时又过度依赖概念和理论,而对欧洲和中国古代社会运行机制的比较研究则较少,没有将奴隶现象置于各自的社会大背景下加以考察。从奴隶社会形成的大背景及其运行机制进行研究,是认识中国奴隶社会问题的有效途径。

  奴隶、奴隶制、奴隶社会是三个不同的概念,其中奴隶社会是最包含内容最全面的概念,是在有财产化和工具化的奴隶并形成与奴隶相关的规范即奴隶制的基础上而发展出的社会形态,在此我们主要讨论奴隶社会的运行机制。

  一、奴隶社会的形成条件与运行机制

  古代希腊和罗马是典型的奴隶社会,考察希腊和罗马的历史,是认识和研究奴隶社会的基础。通过对古代史料以及经典著作的解读,我们可以大致总结出希腊、罗马奴隶社会形成的条件、过程和机制。

  奴隶社会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社会条件,主要是持续稳定奴隶的来源、畜养奴隶的产业条件和利益驱动、容纳奴隶的社会空间、奴隶社会运行的制度与思想条件等四个方面。

  形成和维持奴隶社会的第一个条件是持续稳定的奴隶来源,奴隶的来源主要有四个:一是战俘,二是罪犯,三是人口贸易,四是奴隶繁殖人口。最早的奴隶是战俘,当战俘奴隶数量不断增加使用范围日益扩大,经过较长时期的发展,逐渐成为在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后,社会会形成明确的与奴隶相关的法律、习俗等制度和观念,发展出成熟的包括奴隶在内的社会运行体系。当这一社会体系形成后,社会管理其他边缘化人口时会参照奴隶进行管理,以获取最低的社会运行成本,罪犯、无法偿还债务者、流亡者等甚至可以直接转化为奴隶。同时,为了补充奴隶,人口贸易也成为一种常见的获取奴隶的方式。至于奴隶子孙成为奴隶,是基于奴隶的地位的传承性而来。由是形成战俘、罪犯、人口贸易和奴隶繁殖的奴隶补充方式,使奴隶群体得以稳定存在和不断扩大,保证了奴隶在社会中的稳定存在。

  形成和维持奴隶社会的第二个条件是畜养奴隶的产业条件。奴隶存在的产业条件首先是这种产业需要大量劳动力,社会自身无法满足这种需求,于是采取输入奴隶的方式解决;其次,古代社会生产效率较低,个人自身消费与其所能生产的财富之间差距不大。所以保留大量奴隶用于生产的前提,是有生产效率较高的产业,使用奴隶劳动会产生大量剩余价值,使奴隶主有利可图。如无以上两项,奴隶就会缺乏存在的产业空间。

  形成和维持奴隶社会的第三个条件是容纳奴隶的社会组织空间。奴隶被视为财产和工具,但奴隶本质上是人,如何把本质是人的奴隶边缘化为财产和工具,形成既保留奴隶人的本质又承认奴隶是产和工具的社会组织模式,把奴隶真正融入到人群中去并方便地进行管理,是奴隶社会需要解决的问题。

  形成和维持奴隶社会的第四个条件是与奴隶社会运行相适应的制度与思想。从前面关于奴隶来源的论述我们知道,最早的奴隶是战俘,其出现是以暴力和战争为基础的。容许失去了反抗能力和战斗意志的失败者在现有社会体系中作为劳动力生存,而把他们的敌人身份保留下来,就成为奴隶。这种敌人身份使其无法真正容入社会,其作为人的属性不断弱化,而劳动力的属性却不断强化,最终通过法律确定下来,形成制度规定下的财产和工具。而奴隶的长期存在,奴隶融入到生产、生活各个领域,成为社会运行不可或缺的结构性的存在,于是逐渐形成了与之匹配的法律、风习和意识形态。

  以上四个方面是奴隶社会形成和维持的基本条件,也是奴隶社会运行的机制需求。

  二、古希腊与罗马的奴隶社会

  在认识奴隶社会形成条件和运行机制之后,我们先看古希腊与罗马的情况。

  首先,从奴隶来源来看,古希腊和罗马有持续稳定获取战俘奴隶的环境。希腊是一个城邦林立的社会,不同城邦间的冲突和战争经常发生,希腊殖民者的对外开拓也导致与土著居民的经常性冲突,这使希腊社会拥有稳定的战俘来源,可以不断补充奴隶。罗马是一个扩张型的帝国,长期处于战争之中,可以获取大量战俘。当奴隶长期存在并介入生产和生活,最终成为社会构成中的常规性因素,促使整个社会建立与之相配套的运行模式,罪犯、债务人和流亡者也参照奴隶方式管理,人口市场也建立起来。四种奴隶获取方式有机结合,形成完善的奴隶补充机制,为奴隶社会奠定了基础。

  其次,古希腊和罗马具有蓄养奴隶的产业结构,这一产业结构以农业为基础的同时拥有发达的工商业。希腊和罗马都具有农业和工商业相结合的经济结构,尤其是工商业发达,如希腊的矿业、手工业和贸易非常发达,发展出完善的货币体系,甚至出现了专门从事货币兑换的商人;罗马有发达的矿业、手工业,同时不断兴建剧场、水利设施、道路等大型公共工程,商业也十分发达,许多城市开始出现专门经营货币和信贷的商号。稳定的农业和发达工商业,为奴隶社会提供了产业空间,农业社会可以形成稳定的人群关系,把外来人口置于稳定的社群关系和管理之下;发达的工商业一方面需要大量劳动力,可以吸收奴隶加入生产,同时又具有较高的利润,使奴隶生产成为有利可图的事情,为蓄养奴隶提供了动力。所以,希腊和罗马最终进入奴隶社会。

  第三,古希腊和罗马拥有容纳奴隶的社会空间。希腊和罗马都实行公民制,通过法律构建起差异化社会组织模式,这种差异化社会组织模式中,一方面是纵向的等级化的人群划分方式,由贵族、平民、奴隶构成;另一方面是横向的内外有别的人群划分方式,由公民、本邦人、异邦人、奴隶构成。同时在行政管理上,以地域的方式管理社会成员,社会原有的血缘属性被大大降低。这种差异化的社会组织模式,既能保留奴隶的异己属性,又会持续不断地强化奴隶的物化身份,为容纳奴隶提供了稳定的社会空间,为进入奴隶社会提供了条件。

  第四,古希腊和罗马在长期使用奴隶劳动和服务的过程,发展出了与之相适应的思想、制度、风俗与意识形态。

  首先,是把奴隶物化的思想,如亚里士多德认为“奴隶是有生命的工具,工具是无生命的奴隶”,古罗马人也类似的观念,如瓦罗在《论农业》中把农具分三种,即“能说话的农具”、“只能发声的农具”和“无声的农具”分别指奴隶、牲畜和农业工具;其次,是形成了较完备的规范奴隶地位与行为的法律体系,一方面对奴隶的财产属性加以明确,保证奴隶主的权益,另一方面对奴隶实行一定的保护措施,确保整个社会结构的稳定,如罗马法律明确称奴隶在法律上是“可以买卖的东西”,同时“禁止主人杀害奴隶,并指令,其该杀者,应由法庭判决。”更重要的是,随着奴隶深入生活各个方面,奴隶与其他社会成员的关系成为重要的思考内容,如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所言“一个完整的家庭由奴隶和自由人……家庭最基本、最主要、最单纯的要素就主奴、夫妻以及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将主奴关系作为家庭中的基本因素说明奴隶已经深入所有社会成员的意识之中。

  这种关于奴隶的思想、制度与意识,既是奴隶社会形成的前提,也是维持奴隶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古希腊和罗马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所以进入了典型的奴隶社会。

  三、中国古代的奴隶与社会

  中国古代的社会组织方式和运行方式与古希腊和罗马不同,虽然有奴隶而且也形成一定的相关规范,但没有进入奴隶社会。

  首先,中国古代社会的奴隶来源不具备持续性和稳定性.

  中国奴隶的来源同样也主要是战俘、罪徒、买卖人口和奴隶繁殖人口,但这四者都不具备持续性和稳定性,尤其是没有形成互相补充的奴隶供应机制,无法为社会提供充足的奴隶。

  战争中的罪犯会转化为奴隶,如《尚书·牧誓》中有“弗迓克奔,以役西土”,即是周武王要求周军士兵不杀投降者,而将其作为在周人故地服役的奴隶。《墨子·天志下》谓:“民之格者则劲拔(杀)之,不格者则系操(纍)而归,丈夫以为仆圉、胥靡。”也是将战争的战俘转化为奴隶。但从总体上而言,中国古代早期历史上没有长期持续的战争,战俘奴隶不充足。例如夏王朝主要是通过治水这类大型公共工程实现群体重组和权力集中的,很快建立起以中央承认地方原有势力而地方势力认同中央权威为主的内外服制,这种制度的核心因素是天下共主观念,这一观念也为此后的商周王朝所继承。在天下共主体制下,中央王朝不以实际的控制权为目的,而是注重各地名义上的服从和归属,所以战争多集中于朝代更替之际,朝代更替一旦完成,即进入相对的稳定期。虽然也时常发生战争,但都是局部的间歇性的,没有长期的征服。所以,战俘是短时期内出现的,很难长期持续地获取奴隶。战俘奴隶供应的这种间歇性和不稳定性,使得奴隶群体的稳定性和常态化很难维持。

  中国古代,更多的奴隶是罪犯转化而来,如《尚书·甘誓》有“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女”,“孥戮者,戮之为奴也”,即将其变为奴隶,《周礼·秋官·司厉》更说“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槁”,也是将犯罪者转化为奴隶,这是奴隶最常见的来源。与西方社会中奴隶地位基本维持稳定的情况不同,中国古代有一个明显的罪隶公职化的过程,这一过程主要通过两个方面完成,一是罪隶参与公共事务甚至参与公共权力;二是早期国家采取了工商食官制度,把罪隶吸收入国家体制。在中国早期社会中,人口大多束缚在血缘宗族之下,能够用于公共事务的人力不足,所以大量使用战俘、罪犯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利用法律从宗族中剥夺人口以扩大国家控制的人力甚至成为某些时候常规的手段,这些被剥夺出来的人口被引入到国家公共事务领域,以扩大国家的控制力,例如商纣王即“不率迪典”(《尚书·西伯勘黎》)、“重刑辟”(《史记·殷本纪》),把大批人口沦为国家直接控制的罪隶,利用其中部分人参与公共事务,所以周武王在《牧誓》中指责纣王“乃惟四方之多罪逋逃,是崇是长,是信是使,是以为大夫卿士”,《尚书·立政》也称:“其在受(纣)德昏德,惟羞刑暴德之人同于厥邦”。周代也是如此,《礼记·礼运》说:“故仕于公曰臣,仕于家曰仆”,参与国家和宗族公共事务者称臣或仆,臣或仆原本都是奴隶类人员的称呼,这里用来指称公职人员,而“臣”这一称呼更是为后世公职人员所沿用。这种使用罪隶参与国家事务的方式是常态化的,《周礼·秋官·司隶》说:“罪隶掌役百官府,与凡有守者,掌使令之小事。”罪隶的公职化,使其拥有了上升空间,从人群到等级都不再具有持久性和稳定性。

  买卖人口也是奴隶的一个来源,如《周礼·地官》中有质人,质人负责管理市场,“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车辇、珍异”,其中“人民”与货贿、牛马、兵器、车辇、珍异等并列,成为市场上贸易的内容,西周《曶鼎》铭文中则有用“匹马束丝”换取五名仆役的记载。但中国的人口买卖,一直以济荒就食为主,没有形成常规的人口买卖市场,无法成为稳定的奴隶来源。

  其次,中国历史早期缺乏适合蓄奴的产业结构。中国早期社会的产业以农业为主,农业生产的收益本身即比较低,生产者能够生产的剩余价值较少;另外农业生产只有在特殊的耕播、收获节点才会出现劳力不足,其他时间不需要额外的劳动力,多余的人口在农闲时候如漫长的冬季甚至是纯消费者,这就使得蓄养奴隶无利可图。至于有劳动力需求并有较高利润的工商业,则因为政府实行工商食官制度,可以采取行政或法律手段获取劳动力,也无法形成稳定的奴隶容留经济结构。

  第三,从社会组织形式看,中国早期社会以血缘方式组织社会,缺乏容纳奴隶的空间。中国早期社会中,血缘组织是基本的人群组织形式,尤其是西周时期,通过分封制把王室子弟直接转化成诸侯,血缘亲疏转变为政治等级,同时又通过姻亲制,与异姓诸侯结成婚姻关系,使天下皆成“父兄甥舅”之国,整个国家的运行都带有明显的血缘属性。血缘组织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具有闭合性,很难将奴隶纳入其中。最有可能发展为奴隶社会的夏商周三代,恰恰是血缘组织最严密的时期,无法为奴隶提供足够的社会空间。

  第四;中国历史上没有形成与奴隶群体相应的制度、法律和思想意识。中国古代曾经有奴隶,也出现了一些与奴隶相关的规定,例如《唐律疏议》就明确说“奴婢贱人,律比畜产”。但是,中国长期以血缘关系组织人群,血缘原则与伦理规则是最基本的观念,而血缘原则和伦理规则暗含社会成员的平等要求,使奴隶很难完全被物化。同时,中国历史上的奴隶群体和奴隶从事的事务极不稳定,无法通过存在的持续性引起社会关注;奴隶的数量和使用领域也有限,其作用和影响也无法深入社会意识之中。社会意识和文化无法为奴隶社会的形成和运行提供思想支持。

  四、小结

  希腊和罗马具有稳定的奴隶来源,有适合使用奴隶劳动的产业结构和可以容纳奴隶的社会组织模式,奴隶成为整个社会运行不可或缺的结构性部分,如果没有奴隶,整个社会运行模式将完全改变。奴隶数量宠大且长期存在并深入到生产和生活各个方面,因之形成了相匹配的制度、观念和文化。由于与奴隶相关的规范十分成熟,所以很多时候对于罪犯、无法偿还债务者等社会成员,会参照适用奴隶的规则管理或直接转化为奴隶。

  中国古代缺乏稳定的奴隶来源,也没有适合使用奴隶的产业结构,以血缘组织为基本单位的社会组织模式也无法为奴隶提供足够的空间,奴隶只是整个社会运行的功能性甚至只是补充性存在,即使没有奴隶,整个社会运转也如常进行。也没有形成与奴隶相关的完善规范,对于社会上的流亡人员、无法偿还债务者等社会成员,会参照犯罪的律条进行处罚。

  (作者:徐义华 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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