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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商胡不入蕃?

原创版权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作者:左玉河 字体大小选择: [ ]

  摘要:敦煌S.1344《唐开元户部格残卷》所载垂拱元年八月二十八日敕明确允许诸蕃商胡于内地兴易。然而,这条敕文中关于商胡进入内地后“不得入蕃”的规定,依然是要限制商胡越境。这又与唐代粟特商人频繁往来于中原与西域的实际情况不相符,说明敕文并没有被长期严格执行。这一情况的出现可能是因为垂拱元年敕关于“不得入蕃”的规定是针对西域战事做出的。唐代关于禁断商旅及物资入蕃的一些敕文,也大多是与边疆局势紧张有关。与唐代律、令、格、敕中反复强调阻断商旅相对,唐朝与外藩之间实际上存在大量的私人贸易。这体现了唐朝对外贸易的开放态度以及战时临时性边境管制之间的矛盾与调和。

  关键词:《户部格》 垂拱敕 商胡入蕃

  北朝至隋唐,粟特人构建起了连接长安与西域诸国的庞大商业网络。以粟特人为主的诸国商人共同在唐代丝路贸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唐代律令中关于“化外人”商业行为的规定都显得十分谨慎,一般认为外国商人在唐朝境域内的往来是受到限制的。目前仅见敦煌S.1344《唐开元户部格残卷》(以下简称“《户部格》”)所录垂拱元年(685)八月二十八日敕明确允许诸蕃商胡于内地兴易。不过,敕文中关于商胡进入内地后“不得入蕃”的规定,与我们所知的唐代粟特人频繁往来于中原与西域的实际情况并不相符。那么为何会有这种阻碍商旅往来却又无法长期执行的法令呢?国内外很多学者对《户部格》垂拱元年敕进行了研究,但其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即拟在此基础上考察唐代律令中涉及商胡贸易的条文,对《户部格》垂拱元年八月敕中商胡“不得入蕃”等问题进行新的解释,以探明唐朝关于对外贸易的法律精神。。

  一、《户部格》垂拱元年敕中的“不得入蕃”

  《户部格》中关于诸蕃商胡的敕文内容为:

  敕:诸蕃商胡,若有驰逐,任于内地兴易,不得入蕃,仍令边州关津镇戍,严加捉搦。其贯属西、庭、伊等州府者,验有公文,听于本贯已东来往。

  垂拱元年八月廿八日。

  这里的诸蕃商胡,是指以粟特人为主的西域诸国商人。敕文提到允许商胡在内地贸易,但“不得入蕃”。所谓“入蕃”,《白氏六帖事类集》引唐代《杂令》曰:

  东至高丽,南至真腊,西至波斯、吐蕃及坚昆都督,北至突厥、契丹、靺鞨,并为入蕃,余为绝域。

  据《唐会要·杂录》所载可知,此令原为圣历三年(700)三月六日敕。这是将“入蕃”明确规定为进入唐朝八个周边政权的疆域。《户部格》垂拱元年(685)敕的时间稍早,入蕃未必明确限定为高丽、突厥等八蕃,但以此比照,还是可以说“不得入蕃”应该是指不能进入唐朝控制范围以外的地域。同时,敕文除了“不得入蕃”的规定之外,还命令各边州关津镇戍严加捉搦,即从边塞上严格控制商胡出境。至于“贯属西、庭、伊等州府者”,是指著籍于唐朝西州、庭州、伊州等边州的内附胡人。根据敕文,他们在取得公文的情况下,也可以在本贯以东往来贸易。西州(治所在今吐鲁番高昌故城)、庭州(治所在今吉木萨尔北庭故城)、伊州(治所在今哈密附近)是唐代最西边的三个正州,也是丝绸之路的重要孔道和贸易集散地。只允许这些商胡在西、庭以东往来,实际上还是不许他们入蕃。所以,这道敕文包含了两方面的意思,一是允许外来和落籍的商胡在内地贸易,二是不允许进入内地的商胡再入蕃。

  这是目前仅见的允许商胡在内地贸易的规定。同时S.1344被认定为《开元户部格》,具有了一般性的法律意义。讨论唐代丝路贸易者,大多会引用此条敕文。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敕文的相关规定与唐律有明显的不同。《唐律疏议·卫禁律》中有:

  诸越度缘边关塞者,徒二年。共化外人私相交易若取与者,一尺徒二年半,三匹加一等,十五匹加役流。

  疏议曰:缘边关塞,以隔华、夷……若共化外蕃人私相交易,谓市买博易,或取蕃人之物及将物与蕃人,计赃一尺徒二年半,三匹加一等,十五匹加役流。

  下一条疏议中又有:

  其化外人越度入境,与化内交易,得罪并与化内人越度、交易同,仍奏听敕。出入国境,非公使者不合,故但云“越度”,不言“私度”。若私度贸易,得罪皆同。

  唐代有私度关和越度关两种罪责,私度关是指没有携带过所等公文而私自从关门过,越度关则是指不从关门过。这里的化外人,是指来自“蕃夷之国”的人。从《唐律疏议》的规定看,唐朝人通过越度、私度关塞与化外人私相交易,或者是化外人通过越度、私度关塞与化内人交易,都要获罪。《唐律疏议》又强调“出入国境,非公使者不合”,也就是说合法出入国境而非越度、私度的只有各国公使。同时《唐律》中又有“即因使私有交易者,准盗论。”这实际上就堵住了全部化外人与化内人交易的途径,显然与《户部格》垂拱元年敕中的内容冲突。

  唐长孺认为,垂拱元年八月敕文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蕃胡”在内地进行贸易的权利,只是不准入蕃,这与唐律中化外人不准入境与唐人交易的条文不尽相同。刘俊文认为这可以视作格文对律文有关规定所做的修改。胡留元则认为《户部格》鼓励商胡于内地兴易,对《永徽律》律文作了修正和补充,以新的行政法规调整新形势下的对外商事贸易,是唐朝经历数十年中外经济交流发展和疆域扩大后,立法活动的一个重大转变;同时禁止化内人入蕃市买,也说明转变是有一定限度的。不过胡留元对“不得入蕃”的理解似乎有偏差,敕文中应是指诸蕃商胡赴内地后不得再入蕃。荒川正晴认为,在唐朝中央的交通、交易管理体制中,如果是外来商人,原则上是被禁止自由往来于唐朝领域,而敕文则表明唐朝已正式认可粟特商人为了求利可突破互市贸易的地域范围,到内地交易。众所周知,唐代实际是有数量众多的诸蕃商人进入各地从事商业活动,长安西市也有大量胡人店肆。所以敕文允许商胡在内地兴易,大致应如唐长孺、荒川正晴的理解,只是对实际情况的认可。

  实际上,垂拱元年敕文的重点在于“不得入蕃”,无论外来还是著籍的商胡,都只能在唐朝国境内活动。敕文给予商胡的贸易权利只是单方向的,允许他们到内地贸易却不能入蕃。这就意味着只许进,不能出。如果这条敕文被编入户部格而长期严格执行的话,那么岂非全部商胡在进入唐朝国境后无法再出境?丝绸之路对于商胡来说也就成了一条单向通道。荒川正晴即将“不得入蕃”理解为唐朝对商胡的一个重要原则,有了这一规定之后,这些商胡就作为归化之人成为羁縻州府的百姓,而不再有蕃国人的身份。石见清裕认为,西来的外来商人大量深入中国内地,如果放任自由的话,唐朝的出入境管理体制会逐步崩溃,垂拱元年八月敕中针对西来商人的交通禁断令,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发布的。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这仍然是一条没有被长期严格执行的规定。慧超《往五天竺国传·健驮罗国》中提到了“汉地兴胡”,即是说当地有来自唐朝的粟特商人。另外从阿拉伯语文献和8世纪穆格山出土文书的相关内容来看,域外昭武九姓地区的粟特商人实际上与唐朝内地保持着密切的商业往来。《唐会要·关市》载:“天宝二年十月敕:‘如闻关已西诸国,兴贩往来不绝。’”也可以说明在天宝之前,诸国商人的往来兴贩并没有断绝。如何理解这样的情况呢?

  实际上,《户部格》垂拱元年敕中禁止商胡入蕃的规定与当时的西域形势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自高宗时代起,唐朝与吐蕃展开了大规模的四镇争夺战。尤其是高宗去世、武后临朝称制之后,唐朝的边疆危机陡然加重。垂拱元年(685)五月,同罗、仆固等漠北铁勒部落叛乱。《陈子昂集》卷8《上西蕃边州安危事》中则载有“臣伏见今年五月敕,以同城权置安北府”,可知是年五月安北都护府已迁至同城,则诸铁勒部落叛乱当在五月。东突厥汗国崛起成为唐朝的北部边患,漠北铁勒部落的动荡更使唐朝难以应付,只得从西域调兵征讨铁勒反叛部落,由此拉开了垂拱年间西域连年用兵的序幕。从吐鲁番出土文书反映的情况看,西州当地也有相当数量的白丁被征发参与了垂拱元年的金山道行军。但这次军事行动并没有彻底解决漠北的问题,垂拱元年蕃汉兵远征漠北,反而造成了西域防御空虚。自垂拱二年起,吐蕃开始大举进攻四镇地区,经过激烈争夺,唐朝最终被迫再次放弃四镇。

  《户部格》所载垂拱元年八月敕的时间,是在当年五月同罗、仆固等部叛乱之后不久。当时唐朝已经从西域调集了大量的蕃汉兵参与金山道行军,吐蕃的威胁已然隐隐在侧。这种形势下,唐朝势必加强对西域地区的警备。值得注意的是,与《唐律疏议》中关涉全部化外人的规定不同,《户部格》垂拱元年敕仅仅是针对“商胡”,大致可以理解为是来自西域地区的粟特商人。而所谓“贯属西、庭、伊等州府者”则更是明确指向了处于战争最前沿的西、庭、伊三州。从这一角度看,“不得入蕃”的规定无疑是与西域战事有关。吐鲁番出土《唐开元二十年(732)瓜州都督府给西州百姓游击将军石染典过所》文书也可以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其中记载西州百姓石染典曾计划去西州以西的安西贸易,而这显然与《户部格》垂拱元年敕中“本贯已东来往”的规定不符。孟宪实指出,这大致就是因为长寿元年(692)以后唐朝有效地控制了安西四镇,西、庭、伊等州已经不是战争的前线,更西边的安西也就进入了商胡的合法经商范围。可见西域局势的变化影响了商旅允许经商的范围,《户部格》垂拱元年敕的条文也没有一成不变地贯彻落实,其制定与执行大致与战争形势的变化有关。

  唐朝在战时的边境管理是极为严格的。《唐律疏议·卫禁律》有:

  诸缘边城戍,有外奸内入,(谓非众成师旅者。)内奸外出,而候望者不觉,徒一年半;主司,徒一年。(谓内外奸人出入之路,关于候望者。)

  这里特别强调了对“外奸内入”和“内奸外出”的防范,《唐律疏议》中也明确提到了“行间谍之类”。又如众所熟知的唐玄奘的例子,《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中载:

  时国政尚新,疆场未远,禁约百姓不许出蕃。时李大亮为凉州都督,既奉严敕,防禁特切。有人报亮云:“有僧从长安来,欲向西国,不知何意。”亮惧,追法师问来由。

  唐玄奘于贞观三年(629)抵达凉州,正值唐朝出兵征讨突厥的前夕。从这段记载看,当时处于边疆的凉州完全禁止百姓入蕃。最后玄奘法师随一胡人越度关塞。在这种情况下,经常往来于诸蕃和内地的商旅便很容易有间谍的嫌疑。

  关于这一点,也可参照前引《唐会要·关市》中的记载:

  天宝二年十月敕:“如闻关已西诸国,兴贩往来不绝,虽托以求利,终交通外蕃,因循颇久,殊非稳便。自今已后,一切禁断,仍委四镇节度使,及路次所由郡县,严加捉搦,不得更有往来。”

  这是比垂拱元年八月敕更为严厉的敕文,禁断了西域诸国商胡的一切兴贩往来。而禁断的理由便是有商人借求利之名“交通外蕃”,而且“因循颇久”。这就明确表述了对往来商胡充当间谍的担忧。需要注意的是,这条敕文颁布的时间是西域发生战事时。唐玄宗时,唐朝除了要面对吐蕃的威胁,在西域最大的对手就是突骑施。开元二十七年(739)碛西节度使盖嘉运擒突骑施可汗吐火仙,于是唐朝立阿史那昕为十姓可汗。天宝元年(742),唐朝送十姓可汗阿史那昕于突骑施,至俱兰城,被可汗莫贺达干所杀。突骑施再次发生动荡,直到天宝三载(744)五月,安西节度使夫蒙灵察击斩莫贺达干。天宝二年(743)十月下敕禁断兴贩显然与西域战事有关。

  另外,关于违禁之物的规定,《唐会要·关市》有:

  开元二年闰三月敕:“诸锦、绫、罗、縠、绣、织成绸、绢、丝、牦牛尾、真珠、金、铁,并不得与诸蕃互市,及将入蕃;金铁之物,亦不得将度西北诸关。”

  这里规定了绫罗等贵重丝织品不允许进入诸蕃,尤其是金铁等战略物资不能从西北出关。值得注意的是,这条敕文的时间是开元二年(714),又是西北边疆紧张局势的时刻。开元元年(713)末,东突厥可汗默啜派遣其弟同俄特勤大举进攻北庭。开元二年二月,北庭都护郭虔瓘幸运地斩杀同俄特勤,才解了北庭之围。而在碛西节度使阿史那献击败西突厥、收复碎叶之后,西突厥胡禄屋等重要部落在开元二年十月才陆续来降。禁止绫罗、金铁等物出境,也是在这一西域波动的时间点。《天圣令·关市令》唐六条与此敕文基本相同,大致就是根据开元二年敕文而来。只不过《天圣令》中增加了“绫(?)不在禁限”的注,并有:

  如有缘身衣服,不在禁例。其西边、北边诸关外户口须作衣服者,申牒官司,计其口数斟量,听于内地市取,仍牒关勘过。

  这是对敕文的补充,显然是考虑到了商旅穿衣服的问题,是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禁令。这或许与周边局势缓和有关。无论如何,以上两条敕文也都与《户部格》垂拱元年敕的情况类似,是在边疆局势紧张时颁布的。

  总之,《户部格》垂拱元年敕中的“不得入蕃”,就是在垂拱元年西域军事形势下,针对来自诸蕃以及贯属西、庭、伊等州的商胡的限制性措施。阻断商胡入蕃的用意,在于防止其交通外蕃。通过比照上引天宝二年十月敕和开元二年闰三月敕,可以想见这大概是唐朝在西域局势紧张情况下的常规措施。这样我们就对颇受关注的《户部格》垂拱元年敕有了新的认识,确认商胡在内地兴贩的权利只是附带的信息,重点还是在边疆紧张时防范其入蕃。然而对比唐朝内地与诸蕃之间大量的商贾往来情况,即便是写入格文,这种“不得入蕃”的规定或许因其具有战时临时性而不能长期执行。。

  二、招徕商胡与阻断往来

  《户部格》垂拱元年敕中“不得入蕃”的规定与现实的差距,及其“任于内地兴易”与唐律规定的不同,体现出唐代律令对商胡贸易规定的复杂性和冲突性,这或许是源于唐朝对外贸易的开放态度以及战时临时边境管制之间的矛盾。即使在特殊时期颁布的敕文被编入格,在情况发生变化后,相关法规便未必能够完全严格执行。

  虽然唐朝在边境紧张时会阻断商旅往来,但对商胡在民间的贸易总的来说持开放态度。尽管《唐律疏议》原则上禁止化内人与化外人的贸易,事实上不只是《户部格》垂拱元年敕确定了商胡在内地贸易的权利,其他一些敕文、令文中也有允许化外商人与唐朝百姓交易的信息。这在互市上体现得最为明显。互市是唐朝与诸蕃交易的主要场所,白居易《白氏六帖事类集》引《关市令》有:

  诸外蕃与缘边互市,皆令互〔市〕官司检校。其市四面穿堑及立篱院,遣人守门,市易之日卯后,各将货物畜产后俱赴市所,官司先与蕃人对定物价,然后交易。

  互市是设置于缘边州郡,故而前文提到的西、庭、伊等边州也就成了重要的贸易中心和粟特商人的聚集地。互市显然是由官府主导的,但并不断绝百姓的交易。《唐六典·金部郎中员外郎》有:

  诸官私互市唯得用帛练、蕃彩,自外并不得交易。其官市者,两分帛练,一分蕃彩。若蕃人须籴粮食者,监司斟酌须数,与州司相知,听百姓将物就互市所交易。

  也就是说,在蕃人需要粮食的时候,允许百姓在互市所与其进行交易。

  另外就是市舶方面的例子。海运也是唐朝对外贸易的重要途径,《唐会要·少府监》载:

  显庆六年二月十六日敕:“南中有诸国舶,宜令所司,每年四月以前,预支应须市物。委本道长史,舶到十日内,依数交付价值。市了,任百姓交易。其官市物,送少府监简择进内。”

  市舶大致与边州互市类似,也是以官方交易优先,官司要预先做好采购物品的计划,船到之后即按需购买。在满足官司的购买需求后,就可以任凭百姓交易。还可以参考日本《养老令·关市令》,其第八条有:

  凡官司未交易之前,不得私共诸蕃交易。

  这也可以理解为,在关司交易完成之后,百姓就可以与诸蕃交易了。只有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要特别标明禁止百姓参与互市,如《白氏六帖事类集》引《金部格》有:

  敕:松、当、悉、维、翼等州熟羌,每年十月已后即来彭州互市,易法时差上佐一人,于蚕崖关外依市法致市场交易,勿令百姓与往还。

  松州等地位于剑南道的西部,邻接吐蕃及羌人。这里专门提到禁止百姓在互市时与羌人往还,从另一个角度看,也可以说明唐朝的互市在一般情况下并不禁止百姓参与。

  在吐鲁番出土文书中,也可以见到不少唐朝百姓与外藩商胡在市中交易的例证。如《唐开元十九年唐荣买婢市券》中有:

  6开元拾玖年贰月日,得兴胡米禄山辞:今将婢失满儿,年拾壹,于

  7西州市出卖与京兆府金城县人唐荣,得练肆拾匹。其婢及

  8练,即日分付了,请给买人市券者。准状勘责,问口承贱

  9不虚。又责得保人石曹主等伍人款,保不是寒良詃诱

  10 等色者。勘责状同,依给买人市券。

  贯属京兆府金城县的唐荣从兴胡米禄山处买得婢女失满儿,兴胡就是指没有著籍的粟特商人,而交易地点正是在西州市。经西州官府认定后,还需发给买方市券,也就成为了买方的公文。这便是一种官方认可的民间交易。

  允许商胡往来可以说是唐朝一个很重要的政治理念。唐朝在最初进入西域时,就把招徕商胡当作其目标和手段。《旧唐书·高昌传》有:

  时太宗欲以高昌为州县,特进魏征谏曰:“陛下初临天下,高昌夫妇先来朝谒。自后数月,商胡被其遏绝贡献,加之不礼大国,遂使王诛载加……”

  贞观初年西域军政格局较为复杂,高昌国作为丝路上的重要国家,依附于突厥而对抗唐朝。这里则是明确说到高昌还曾遏绝商胡。《旧唐书·侯君集传》亦载:“高昌王麴文泰时遏绝西域商贾,太宗征文泰入朝,而称疾不至,诏以君集为交河道行军大总管讨之。”唐太宗对于高昌国的征讨自然有多种政治因素,但魏征提到的遏绝商胡,无疑也是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又《新唐书·安国传》有:

  贞观初,献方物,太宗厚尉其使曰:“西突厥已降,商旅可行矣。”诸胡大悦。

  安国即是昭武九姓中的大国,为粟特商胡的根基所在。唐太宗在开拓西域时,专门向安国使者传递了“商旅可行”的信息,也有招徕商胡的意思。

  玄宗朝也有类似的事,如《曲江集》中载有《敕护蜜国王书》与《敕识匿国王书》,其中提到“已西商胡,比遭发匐劫掠,道路遂断,远近吁嗟”,“发匐凶狡,劫杀商胡,罪不容诛”。大致在开元十八年(730)护密国发匐篡立王位,罗真檀奔唐,唐朝使之返国讨平发匐。唐朝主导这次讨伐行动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发匐劫掠商胡。唐朝很重视商胡在边州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如《旧唐书·宋庆礼传》载:

  开屯田八十余所,追拔幽州及渔阳、淄青等户,并招辑商胡,为立店肆,数年间,营州仓廪颇实,居人渐殷。

  营州此后成为粟特人的重要聚居地,安禄山便出身于此。在营州初兴之时,宋庆礼能够招辑商胡、建立店肆,也被看作是发展营州的重要功绩。

  允许蕃人市买或互市也是唐朝给予诸蕃的一项重要权益。由于唐朝国力强盛、物产丰富,外蕃十分希望与唐朝贸易。而唐朝考虑到国家安全等因素,并不是对所有国家都开放贸易。同意通商或市买,有时就会成为交往手段,或被视为一种恩惠。《旧唐书·突厥传》载:

  (开元)十五年,小杀使其大臣梅录啜来朝,献名马三十匹。时吐蕃与小杀书,将计议同时入寇,小杀并献其书。上嘉其诚,引梅录啜宴于紫宸殿,厚加赏赉,仍许于朔方军西受降城为互市之所,每年赍缣帛数十万匹就边以遗之。

  西北诸蕃通过与唐朝进行马匹等大宗商品贸易,可以获得巨大的利益。如唐玄宗就是为了报偿突厥小杀没有联合吐蕃入寇而开放了与突厥的互市。又《册府元龟·外臣部·褒异》:

  乙酉,鸿胪寺奏:日本国使请谒孔子庙堂,礼拜寺观。从之。仍令州县金吾相知,检校搦捉,示之以整。应须作市买,非违禁入蕃者,亦容之。

  此事在开元五年(717)十月,唐玄宗因日本国远在海外朝贡不易,专门设宴款待。依律,蕃人因使入国是禁止私有交易的。这里允许日本国使者市买,也是特别褒奖。值得注意的是,唐张鷟《龙筋凤髓判》中有一条吐蕃使者请市物的判文:

  鸿胪寺申土蕃使人素知物情,慕此处绫锦及弓箭等物,请市,未知可否?

  ……听其市取,实可威于远夷;任以私收,不足损于中国。宜顺其性,勿阻蕃情。

  此判虽然不能完全看作真实发生的案例,但相似的情况或许实际出现过。有趣的是,张鷟判词的结果是允许吐蕃使人购买违禁的绫锦、弓箭,这显然是违背律令的。不过这或许能代表部分士人对外蕃使人市买的模糊或开放态度。

  开元以后,外商税也开始成为唐朝个别边州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大致在玄宗时代以前,唐朝并不收取外商税。开元以后开始向西域商胡收税。《新唐书·焉耆传》载:

  开元七年,龙嬾突死,焉吐拂延立。于是十姓可汗请居碎叶,安西节度使汤嘉惠表以焉耆备四镇。诏焉耆、龟兹、疏勒、于阗征西域贾,各食其征,由北道者轮台征之。

  一般认为,从开元七年(719)开始唐朝允许在安西四镇以及北庭附近的轮台征收外商税。所谓“各食其征”,是说通过外商税来填补安西四镇与伊西北庭两节度使的用度。此外,日本京都藤井有邻馆藏15号文书《唐开元十六年庭州金满县牒》有:

  1金满县牒上孔目司

  2开十六年税钱,支开十七年用。

  3合当县管百姓、行客、兴胡,总壹阡柒伯陆拾人。应见税钱,总计当

  4贰伯伍拾玖阡陆伯伍拾文。

  5捌拾伍阡陆伯伍拾文,百姓税。

  庭州金满县的户税征收对象为百姓、行客、兴胡三类。金满县总共收得259 650文税钱,其中百姓税钱只有85 650文,约占三分之一。也就是说,该县同时向非本地籍贯的行客以及粟特商胡征收税钱。据唐令,诸国蕃胡内附者按户等收银钱,附贯两年以上则输羊。严格来讲,兴胡并非落籍的投化胡家,但金满县依然对其征税,而且要上报节度使孔目司。这些税钱也作为当县开元十七年(729)的支用。

  基于以上几个原因,唐朝对于商胡的往来兴贩,实际上是采取了相对开放的态度。故而在史书和出土文献中可以看到诸藩商人在内地往来兴贩的情形。但是出于对诸蕃的戒备,在边疆形势紧张的时候,唐朝又会临时禁止商旅往来。《户部格》中的垂拱元年敕,以及前引天宝二年十月敕等,都是在这种情况下做出的针对性措施。律令中关于商胡贸易的条文,也都十分谨慎。招徕商胡与阻断往来的交互,就形成了实际情况与法律规定的偏差。无论如何,唐朝的对外开放态度和在律令执行上的灵活性,很好地维持了丝绸之路贸易的繁荣,这或许也正是唐朝的伟大之处。

  该文原刊《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21年第1期。注释略,引用请参照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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