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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的规格及有关规定公章尺寸大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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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章的规格及有关规定公章尺寸大小规定1、党章一律为圆形,中央刊镰刀、斧头,直径为4.2cm, 圆边宽为0.1cm,镰刀、斧头外刊党组织名 称,自左而右环行,印章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2、工会章一律为圆形。直径为4.2cm,外边为双边,外边为粗边,边宽为0.1cm,内边为细边,边宽为0.01cm.上弧为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印文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3、 国有企业、国营股份制企业等公章(包括公司章、部门章)一律为圆形,直径为4.2cm,中央一 律刊五角星,星尖直径为1.4cm, 圆边宽为0.12cm,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 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即单位部门名称放在星下方作横排,印文使用简 化的宋体字。
  
  4、专用章一律为圆形,中心部位一律为空白,直径为4.0cm,圆边宽为0.1cm, 上弧为单位名称, 自左而右环行,专用章内容放在章的下边作横排,印文 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5、其他企业所属部门及个体、私营企业的印章规格为圆形,直径为3.8cm,圆边宽为0.1cm,中央刊五角星,印章上刊刻营业执照上核准的企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印文字体一律使用简化的宋体。
  
  6、工商企业合同专用章不论何种经济成分一律为圆形,直径为5.8cm,圆边宽为0.15cm,上刊企 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中央不刊五角星,企业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电话号码及企业地址, 自上而下横排,如刻 多枚合同专用章,印章下端应加刻编号,印文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7、有限责任公司印章一律为圆形,直径为4.0cm,专用章和公司所属部门印章直径为3.8cm,圆边宽 为0.1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企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 后段自左而右横行,印文使有简化的宋体字。
  
  8、 股份有限公司印章 一律为圆形,直径为4.2cm,圆边宽为0.12cm,专用章和公司所属部门 印章 直径为4.0cm,圆边宽为0.1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企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 印章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9、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印章规格为椭圆形,横径为4.5cm,竖径为3.0cm,中央 不刊五角星(要求刻企业标志可准予),企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自左而右横排,根椐用章单位的要求,可刻制钢印和中英文印章。
  
  10、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印章规格为圆形,直径为4.2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会团体名称, 左而右环行,印文使用简化的宋体字。
  
  无手续刻章违法:1、凡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刻制印章 应具备的条件: (1)新成立的企业申请刻制公章,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需由企业出具刻章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是分支企业的,证明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要总公司盖公章,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注:必须在《营业执照》签发日期起一个月之内办好刻章备案,有特别原因延误的,可以在刻章证明上说明合理的原因才接受印章备案,否则公安机关不再接受印章备案。) (2)已成立的企业申请刻制部门章或专用章,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需由企业出具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与发证日期不一致的,要提供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注:公章未在公安机关备案的,不接受部门章及专用章备案,必须先把公章在公安机关备案,方可以再接受其他印章的备案。)
  
  2、党、政、军机关和事业单位申请刻制公章应具备的条件: (1)党、政、军机关和事业单位申请刻制印章,需持政府批文或本部门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文件(有效凭证);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法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并出具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申请刻制印章的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注:必须在《有效凭证》签发日期起一个月之内办好刻章备案,有特别原因延误的,可以在刻章证明上说明合理的原因才接受印章备案,否则公安机关不再接受印章备案) (2)社团组织申请刻制印章,需持市民政局合法的团体登记证、出具刻章证明、法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注:必须在《社团登记证》签发日期起一个月之内办好刻章备案,有特别原因延误的,可以在刻章证明上说明合理的原因才接受印章备案,否则公安机关不再接受印章备案) (3)外地驻穗机构、境外企业驻穗办事处(代表处)申请刻制印章,凭登记证和派出机构出具的刻章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派出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派出机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办事处(代表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注:必须在《登记证》签发日期起一个月之内办好刻章备案,有特别原因延误的,可以在刻章证明上说明合理的原因才接受印章备案,否则公安机关不再接受印章备案)
  
  3、补办遗失公章,单位更名重刻公章应具备的条件: (1) 单位公章遗失补刻,应持属地派出所报案回执、登报声明、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补刻公章证明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 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法人授权委托书,股份制公司需要补刻公章的,除需上述条件外,还须提供各股东共同签名的补刻公章申请书。 (2)单位部门章或专用章遗失补刻,应持登报声明,本单位出具的补刻证明,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 (3)单位更名后申请刻制新公章、单位部门章或专用章,(股份制公司另需提供股东名册,各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各股东共同签名的刻印章申请书)需把旧印章交回公安机关销毁,还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份,需由企业出具旧印章销毁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注:必须在《营业执照》签发日期起一个月之内办好刻章备案,有特别原因延误的,可以在刻章证明上说明合理的原因才接受印章备案,否则公安机关不再接受印章备案) (4)单位印章损坏后申请补刻新公章、单位部门章或专用章,本单位应出具的补刻印章申请证明书需把旧印章交回公安机关销毁,还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份,需由企业出具旧印章销毁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与发证日期不一致的,要提供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注:原公章未在公安机关备案的,不接受部门章及专用章备案,必须先把公章在公安机关备案,方可以再接受其他印章的备案。)
  
  4、查询印章档案资料有关规定: (1) 公、检、法及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查询印鉴资料,须持处以上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到广州市公安局综合办证大厅查询。 (2) 企业单位涉及经济纠纷或其他案件,需要查询、取证有关印章资料的,必须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持律师证、介绍信办理,公安机关不受理企业自行查询印章资料事宜。
  
  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
  
  (国发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一九七九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234号),有些条文应作修订。现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格、制发和管理办法,重新统一规定如下:一、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一律为圆形。
  
  (二)国务院的印章,直径六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一),由国务院自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径五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二),由国务院制发。
  
  (四)国务院各直属机构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三),由国务院制发。
  
  (五)国务院办事机构的印章,直径五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四),由国务院制发。
  
  (六)国务院所属事业单位及国务院直接批准的全国性公司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或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五),由国务院制发。个别国务院所属事业单位的印章,经国务院批准可刊国徽。
  
  (七)国务院有关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其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间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六),由国务院制发。
  
  (八)国务院有关部委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七),由国务院制发。
  
  (九)国务院设置的议事机构、非常设机构的印章,直径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八),由国务院制发。
  
  (十)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
  
  (十一)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十二)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一),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制发。
  
  (十三)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的印章,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二),由外交部制发。
  
  (十四)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的单位,以及工厂、矿山、农场、商店、学校、医院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四点五厘米,中央一律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三),或者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发,或者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另行规定制发办法。
  
  二、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一)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机关的法定名称。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和乡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或县(自治县)的名称。印章所刊名称字数多、不易刻印清晰时,可以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印章,应当并刊汉文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三)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四)印章质料,由制发机关自定。
  
  三、专用印章的制发(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规格、式样和正式印章等同,由国务院制发。
  
  (二)国务院有关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三)钢印直径量大不得超过四点二厘米,最小不小于三点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经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自行刻制。地方外事办公室、驻外使领馆钢印的规格、式样由外交部制定、颁发。
  
  (四)其他专用章,在名称、式样上应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报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自行刻制。
  
  四、印章的刻制、管理和缴销(一)制发印章的机关,对印章的刻制和发送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手续。刻制印章的工厂或刻字社,必须取得用章单位的上级委托书和公安部门的准许,才能刻制。对伪造印章和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当依法惩处。
  
  (二)各单位对印章要严格管理,使用印章,必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对非法使用印章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惩处。
  
  (三)各单位的印章,如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时,应当将原印章缴回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五、过去有关印章的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印章规格式样(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国发(1999)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1993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对于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政府机构的变化,有些条款已不再适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现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制发、收缴和管理规定如下: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
  
  二、国务院的印章,直径6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一),由国务院自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二),由国务院制发。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三),由国务院制发。
  
  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经国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国徽,没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国徽或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四),由国务院制发。
  
  六、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五),由国务院制发。
  
  七、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六),由国务院制发。
  
  八、国务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七),由国务院制发。
  
  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法定名称中冠“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国家”的单位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八),由国务院制发。
  
  九、自治州、市、县级(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特区、林区,下同)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
  
  十、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十一、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一),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发。
  
  十二、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二),由外交部制发。
  
  十三、国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图十三),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发。
  
  十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四)。制发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称,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县级行政区域的名称。
  
  十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十七、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十八、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十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国务院有关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一、国务院的钢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自制。
  
  地方外事机构、驻外使领馆钢印的规格、式样,由外交部制定。
  
  其他确需使用钢印的单位,其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报经其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
  
  二十二、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二十四、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二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二十六、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所刊名称单位举报。具体的印章社会治安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十七、过去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印章规格式样(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章)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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