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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易经营者_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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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易经营者

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流程

外贸局步骤

经营者到所在地的外贸局外贸服务处进行备案登记。
需要材料: 1.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 营业执照複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3.组织机构代码複印件加该公司印章。
备注:以上材料各2份递交外贸局外贸服务处,并电脑预录入。 5个工作日后到省外贸厅领取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章,时间需要保持一致。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式如下:
(1)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样式附后)。
(2)填写《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準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3)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複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複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複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档案。

海关步骤

(1) 海关业务科,领取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需要材料:1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 营业执照副本複印件 3 开户许可证 4 公司章程 5 国税税务登记证 6 企业印章、报关专用章、企业负责人或主管报关业务负责人和报关员印章备案档案 7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帐本设定情况、财务负责人名单的资料。 8 〈企业情况登记表〉一份,〈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若干份 9 自理报关申请书 10 企业法人身份证複印件 11 组织机构代码複印件 12 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证明 另需带上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国税登记等原件。
程式:1. 业务科经办人员签字认可 2. 业务科科长签字认可 3. 主管领导签字认可 4. 回到业务科拿缴款通知,到业务大厅缴费15元。 5. 到海关档案室进行预录入,缴费100元 6. 回到业务科,领取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2) 办理电子口岸以及IC卡 需要材料:1 组织机构代码 2 企业营业执照 3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4 国税登记证 5 报关单位登记注册证明
办理步骤: 1.填表、购卡。〈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情况登记表〉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预录入,共缴费880元。 2.2个工作日后,凭发票领取〈中国电子口岸入网用户资格审查登记表〉,按照顺序到所属的技术监督局、工商管理局、国家税务局进行线上审核、盖章。 3.将审核过的材料以及购买的IC卡交回。4个工作日后,领IC卡。 4.到所属的外贸局、外汇管理局、当地海关进行再次的线上审核。

进出口检验检疫局步骤

所需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 2 组织机构代码 3 国税登记证 4 报关单位登记注册证明 5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6 进出口检验检疫局注册备案登记表 2个工作日后可领取备案登记证。

国家税务局步骤

所需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 2 组织机构代码 3 国税登记证 4 报关单位登记注册证明 5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6 出口退税帐户确认书 7 出口退税企业情况登记表 8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 10天后可领取出口退税登记证 另,请各位注意,从第2步骤开始,记得一定要带上你公司的执照、机构代码、国税登记、开户登记等原件。所需要的档案都是複印件,但需要加盖你公司公章。

外贸易经营者在商标管理和使用中的权利义务

根据1995年7月24日〈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标管理和使用中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 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商标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商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 对外贸易经营者依法享有使用和自主处置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3、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商标管理机构,健全商标管理制度,及时办理国内外商标注册,制订商标战略,创名牌商标。
4、 对外贸易经营者只有徵得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并依法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契约,方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必须严格监督商标使用许可契约的执行,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被许可人在销售市场、客户、价格、质量及广告宣传等方面,应当严格遵守商标使用许可契约,服从许可人的意志的规定。被许可人不得将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再许可他人使用。
5、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进行出口活动中,对他人指定或者提供使用的商标,应当要求对方出具真实有效的商标专用权证明档案或者被许可使用该商标且未超出许可範围的证明档案,并予以核查。该商标不得与已在我国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其商品的包装、装潢也不得与他人已在我国使用的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
6、 对外贸易经营者收购、代理销售,或者进行广告、宣传和展览等其他行销活动时,应当确保其商品使用的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商品所用商标为供货方所有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严格核查供货方持有的商标使用许可契约,供货方无权使用改商标对外供货或者委託他人代理出口的,不得订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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