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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药创新促进会_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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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药创新促进会

中国医药创新促进会

中国医药工业科研开发促进会(简称中国药促会) 英文China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Sino-PhIRDA)成立于1988年,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专业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员单位包括医药工业行业系统、国家教委、国家科委、中科院、卫生、化工、环保、农业部系统和解放军系统等各部门所属的有关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200余家。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中国医药工业科研开发促进会
  • 外文名:China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 时间:1988年
  • 性质:非营利性全国性一级社会团体组织

主要成员

目前,中国药促会有会长及会员单位60多家,主要由三方面的成员构成:一是,在医药创新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民族医药企业;二是,从事医药研发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三是,在新药临床研究领域具有较高水平、特别是承担“重大新药创製”科技重大专项新药临床评价研究(GCP)技术平台的临床医疗机构。中国药促会将努力建设成为以研发为核心,以创新为宗旨,以临床需求为导向,“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促进医药科研开发的社会团体。

主要职责

中国药促会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一是,通过举办各种论坛、发布会、大型会议等促进会员单位乃至整个医药产业互相交流、创新发展;二是,通过与美国药品研发和製造商协会(PhRMA)等国外协会和外国驻华使馆合作,共同寻求推动中外医药产业领域的合作交流,为会员单位搭建国际交流平台;三是,为会员单位提供医药信息蒐集、整理、评价、谘询的服务,包括编辑双月刊刊物《医药科研开发信息》和《医药信息简报》、《国际医药产业发展动态与研发信息简报》、《行业热点评析》等内部电子刊物以及建设药促会官方网站等内容;四是,开展医药政策研究工作,在卫生部、商务部、工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政府部门和医药科研学术机构和企业的支持下,为医改事业和医药产业发展建言献策。

发展历史

在2010年4月召开的中国药促会第九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桑国卫院士被推举为会长。在2012年6月召开的中国药促会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全体参会代表一致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桑国卫院士担任荣誉会长;改革会长任期制度,经无记名投票选举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启宇为2012-2013年度会长。
中国药促会将围绕 “创新、产业化、国际化”的宗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我国医药行业的技术进步,促进我国医药产业健康发展,为加快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民众健康不断做出贡献!

对外交流

中美医药产业峰会
峰会主题:智慧财产权保护与医药产业的创新发展
主办方:中国国际商会、中国医药工业科研开发促进会、美国商会、美国药品研究与製造商协会。
峰会简介
中美医药产业峰会(以下简称峰会)自2009年举办以来,至今已成功地在中国和美国各举办过一次,吸引了世界製药行业排名前30强企业、中国排名前100强企业、创新型中小医药企业、一流医药科研院所的众多企业家和高管参加,得到了业内的一致好评。
本届峰会将以“智慧财产权保护与医药产业的创新发展”为大会主题。我国政府已经把保护智慧财产权提升到促进科技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战略保障的高度,并努力加以落实。由于医药产业投资大、难度高、周期长、市场广,因此,加强医药智慧财产权保护既是保护创新者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新药创製和鼓励创新政策的重要法律措施。
本届峰会将邀请来自商务部、卫生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出席会议并发表讲演或致辞。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前任部长麦可·莱维特(Michael O. Leavitt)、美国驻华大使骆家辉(Gary Faye Locke)、欧洲製药工业协会联合会(EFPIA)董事会主席理察·伯格斯特龙(Richard Bergstr?m)将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美国贸易代表罗纳德·柯克(Ronald Kirk)将为峰会发表视频讲话。美国副国务卿罗伯特·霍马茨(Robert D. Hormats)将出席招待晚宴并致辞。
美国药品研究与製造商协会率领由世界排名前20强成员企业高管组成的代表团、中国医药工业科研开发促进会会员单位高管以及国内外医药智慧财产权专家学者将莅临峰会。

组织章程

中国医药创新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医药创新促进会,英文名称:China Pharmaceutical Innovation and Research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缩写:PhIRD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医药生产企业、相关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有关单位和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改革精神,提高中国医药工业的科研创新能力,加强医药科研与生产的紧密结合,推动中国医药工业科研开发的国际合作,加快中国医药及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医药卫生事业、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範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範围: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中国医药工业科研开发政策,深入研究新药研发政策和中国医药体系创新的相关问题,科学预测新药研发的走向,及时提出中国医药工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切实反映会员单位合理的愿望和要求,协助会员单位解决实际问题;
(二)组织和参加有关医药行业发展的交流活动,增强中国医药行业的创新能力。组织和参加有关学术交流,组建中国医药行业发展、创新智库,推动医药行业产学研的结合,积极开展新药科研和技术协作及科技成果的推广,组织技术转让与协作,促进医药高科技的产业化,专业化;
(三)发挥自身优势、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蒐集、整理、研究、传递医药科技研发信息,聚焦医药行业重点问题,并开展谘询服务;
(四)推动中国医药行业的国际交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中外医药行业信息、技术、人员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三)由会员大会或会员大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按规定有获得本团体发出的信息资料和刊物权;
(六)有对本团体提出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大会授权的机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审议本团体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準;
(五)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聘任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决定本团体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可以在副会长中选举一人,负责本会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採用通讯方式召开,但修改章程、领导人变更及会费标準等重大事项不得以通讯方式表决。
第十六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八条本团体实行年度轮值会长制度;会长从会员中经选举产生,任期1年。
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九条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託,会员大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指定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档案。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会员代表离开所属单位的,自动失去会长、副会长、会员代表资格,由原单位推荐新的人选,报会员大会选举备案。
第二十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副会长受会长的委託,可以代行会长的部分职权。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员大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由秘书处负责管理,并在会员大会期间向全体会员单位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一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员大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2013年10月17日第九届会员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会员大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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