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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嘉:杜佑《通典》关于田制的记载及其意义(

原创版权 朱永嘉读史阅世作者: 字体大小选择: [ ]

唐玄宗天宝年间,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已徒具形式,户口增加了,田亩的转移已非过去的情况,“乡居地著者百不四五,如是者殆三十年。”到唐德宗时,便不得不改行两税制,“率以大历十四年(公元779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

  三

  关于隋代的田制,《通典》只有简单的几句话,其云:

  开皇十二年(公元592年),文帝以天下户口岁增,京辅及三河地少而人众,衣食不给,议者咸欲徙就宽乡。帝乃发使四出,均天下之田。其狭乡,每丁才至二十亩,老小又少焉。

  这段话的出处见于《隋书·食货志》,文帝本纪则没有提及土地分配问题。隋炀帝大业五年(公元609年)正月,“诏天下均田”,但未见任何具体措施,只是空话一句。《隋书·食货志》称文帝即位后,有一段话:

  及颁新令。制人五家为保,保有长。保五为闾,闾四为族,皆有正。畿外置里正,比闾正,党长比族正,以相检察焉。

  这是讲那时的基层组织结构。复云:

  男女三岁已下为黄,十岁已下为小,十七已下为中,十八已上为丁。丁从课役。六十为老,乃免。

  那是讲丁口服役的规定。再就是对贵族和官员的土地分配:“自诸王已下,至于都督, 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顷,少者至四十亩。”至于按人口的土地分配,“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那是虚晃一枪,没有具体的措施。北魏的均田制,到北齐、北周,隋朝实际上已不存在了。对租庸调的负担,倒有具体的规定。事实上北魏的均田制,从北齐起,包括北周和隋,基本上处于逐渐消失的过程。在隋文帝的本纪中,根本没有提到土地分配的事,他关注的是令州县大索貌阅,那是核实户口的问题,规定:“户口不实者,正长远配,又开相纠之科,大功已下,兼令折籍,各为户头,以防容隐。”“于是计账进四十四万三千丁,新附一百六十四万一千五口。”目的是为了增加国家的租庸调的收入。从严格意义上讲,隋代根本没有实施过均田制,当时的形势是人口多土地少,根本不存在实施均田制的条件。

  隋朝之所以速亡,是由于滥用民力造成的。仅从《隋书·食货志》记载的几个案例,就可以知道当时滥用民力之惨状。其云:

  (隋文帝开皇)十三年(公元593年),帝命杨素出,于岐州北造仁寿宫。素遂夷山堙谷,营构观宇,崇台累榭,宛转相属。役使严急,丁夫多死,疲敝颠仆者,推填坑坎,覆以土石,因而筑 为平地。死者以万数。宫成,帝行幸焉。时方暑月,而死人相次于道,素乃一切焚除之。帝颇知其事,甚不悦。及入新宫游观,乃喜,又谓素为忠。后帝以岁暮晚日登仁寿殿,周望原隰,见宫外磷火弥漫,又闻哭声。令左右观之,报曰:“鬼火。”帝曰:“此等工役而死,既属年暮,魂魄思归耶?”乃令洒酒宣敕,以咒遣之。

  由此可知当时滥用民力,造成服役的大量民工死亡,后面的文字是为隋文帝开脱的。隋炀帝时大兴土木,修建宫殿,“始建东都,以尚书令杨素为营作大监,每月役丁二百万人。”“营显仁宫……周围数百里。”在滥用民力方面达到惨无人道的地步,史载:

  开渠,引谷、洛水,自苑西入,而东注于洛。又自板渚引河,达于淮海,谓之御河。河畔筑御道,树以柳。又命黄门侍郎王弘,上仪同于士澄,往江南诸州采大木,引至东都。所经州县,递送往返,首尾相属,不绝者千里。而东都役使促迫,僵仆而毙者,十四五焉。每月载死丁,东至城皋,北至河阳,车相望于道。

  至于三征辽东,问题更加严重。隋代二世而亡,其原因就在于此,这样的历史教训值得后人深思,国富而骄,于是骄奢淫逸,好大喜功,滥用民力,那是亡国之道。

  经过隋末农民起义,人口大量减少,出现了许多皇帝,在唐代又出现实行均田制的可能,但也仅限于开元、天宝之前。

  《通典》关于唐代的田制,只引用了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令,也分成两部分,一部分讲民众的土地分配,另一部分是讲贵族官僚的土地分配。今引其文于下:

  田广一步,长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丁男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其中男年十八以上亦依丁男给,老男、笃疾、废疾各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各给口分田三十亩,先永业者,通充口分之数。黄、小、中、丁男女及老男、笃疾、废疾、寡妻妾当户者,各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二十亩。应给宽乡,并依所定数;若狭乡新受者,减宽乡口分之半。其给口分田者,易田则倍给。

  这是开元令上的规定,实际分配情况则是另一回事了。

  另一部分是关于官僚贵族的土地分配问题,其云:

  其永业田,亲王百顷,职事官正一品六十顷,郡王及职事官从一品各五十顷,国公若职事官正二品各四十顷,郡公若职事官从二品各三十五顷,县公若职事官正三品各二十五顷,职事官从三品二十顷,侯若职事官正四品各十四顷,伯若职事官从四品各十顷,子若职事官正五品各八顷,男若职事官从五品各五顷,上柱国三十顷,柱国二十五顷,上护军二十顷,护军十五顷,上轻车都尉十顷,轻车都尉七顷,上骑都尉六顷,骑都尉四顷,骁骑尉、飞骑尉各八十亩,云骑尉、武骑尉各六十亩。其散官五品以上同职事给,兼有官爵及勋俱应给者,唯从多,不并给。……诸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在收授之限。

  从这些规定可以知道,对民间分田的数量减少许多,对各级官僚贵族的土地分配还是从宽给的。所以开元二十五年的均田令,实际上是对官僚贵族的土地再分配,这一点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这是开元二十五年令的最本质的特点。当然,那时人口多,土地少,故优先考虑对官僚贵族的土地分配,保障他们的收入和俸给。

  《旧唐书·食货志》记载:

  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始定律令。以度田之制:五尺为步,步二百四十为亩,亩百为顷。丁男、中男给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所 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口分,则收入官,更以给人。赋役之法:每丁岁入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佣,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通正役,并不过五十日。

  从这段文字可知,那时的土地分配,是为了租庸调都与国家赋役的收入相联系,要实现上述规定,必须加强户籍的管理,也就是三长制的变形。

  《旧唐书·食货志》称:

  凡天下人户,量其资产,定为九等。每三年,县司注定,州司覆之。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村坊邻里,递相督察。士农工商,四人各业。食禄之家,不得与下人争利。工商杂类,不得预于士伍。男女始生者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每岁一造计账,三年一造户籍。州县留五比,尚书省留三比。

  这一套乡里组织架构,也是为了保证国家赋役的收入,目的是稳定基层的统治秩序。这是武德七年(公元624年)令的基本状况,而开元二十五年令则更倾向于贵族官僚收入的保障。

  这一套关于户籍管理和土地还授的具体政策,如何保障其正常运行呢?这个问题我们读一下《唐律疏议》中有关户婚律的条文,就可以明白它是靠刑法来保障的。《唐律疏议》的编纂始于贞观年间,至唐高宗永徽四年(公元653年)编修完成,反映了初唐的情况,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令相近。我们从户婚律关于户籍和田地违令的处置,可以了解大体状况,尽管律令有各种规定,但如何具体执行还是有差异的,同时也说明当时有关户籍和田令的规定并非全是虚文。

  《唐律疏议》卷十二户婚上,有二十四条,今略举一二于下:

  诸脱户者,家长徒三年,无赋役者减二等,女户又减三等。疏议曰:若一户之内,尽脱漏不附籍者,所由家长合徒三年。身及户内并无课役者,减二等,徒二年。若户内并无男夫,直以女人为户,而脱者又减三等。

  还有一种情况:“脱口及增减年状,谓疾、老、中、小之类。以免课役者,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这些规定是针对户长而言,出现脱口的情况,里正也有责任,其规定:“诸里正不觉脱漏增减者,一口笞四十,三口加一等;过杖一百,十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疏议曰:

  里正之任,掌案比户口,收手实,造籍书。不觉脱漏户口者,脱谓脱户,漏谓漏口,及增减年状,一口笞四十,……里正不觉脱户者,听从漏口法,不限户内口之多少,皆计口科之。州县脱户,亦准此计口科罪,不依脱户为法。若知脱漏增减之情者,总计里内脱漏增减之口,同家长罪法。州县计口,罪亦准此。

  这条资料说明,脱户漏口,从州县至里正及户长皆有处分,可见户口的管理对下涉及田制的执行,对上则涉及国家赋敛的收益,而法律条文的中心是对国家租庸调收入的保障。

  除了户口的管理之外,还有土地的管理,如宽乡与狭乡的区分,在第十三卷中有云:“受田应足者为宽乡,不足者为狭乡。”同时还规定占田过限者,“一亩笞十,十亩加一等,应杖六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一年。”但这个规定只限于狭乡,“若占于宽乡之处,不坐。”在宽乡还是鼓励开垦荒地,“计口授足,以外仍有剩田,务从垦辟,庶尽地利。故所占虽多,律不与罪。”“诸狭乡受田不足者,听与宽乡遥授。”在武德七年令中还规定,诸田乡有余以给比乡,县有余以给比县,州有余以给比州。换一句话说,邻近的地区,余缺可以更相调剂。武德七年令内还有一些关于土地买卖的规定,它涉及到户口迁移的问题:“若诸庶人徙乡及贫无以葬者得卖世业田,自狭乡而迁宽乡者,得并卖口分田。”开元二十五年令也有这方面的规定:“诸买田者,不得过本制,虽居狭乡亦听宽制,其卖者不得更请。”“凡卖买,皆须经所部官司申牒,年终彼此除附。若无文牒辄卖买,财没不追,地还本主。”从文献上看,土地买卖还是受控的,工商业者也有土地的分配。开元二十五年令规定:“工商业者永业口分田各减年给之,在狭乡并不给。”在田律和田令上还有许多具体规定,分散见于其他文献,若《文献通考》之类。

  关于土地还授的问题,《唐律疏议》户婚律也有具体规定,其文如下:

  诸里正依令授人田,课农桑,若应授而不授,应课而不课,如此事类,违法者,失一事笞四十。疏议曰:

  依田令,户内永业田课农桑五十根以上,榆枣各十根以上,土地不宜者,仍依乡法。

  又条:“应收授之田,每年起十月一 日,里正预校勘造簿,县令总集应退应受之人,对其给授。”又条:“授田先课役,后不课役;先无后少,先贫后富,其里正皆须依令造簿通送,及课农桑,应合授田而不授,合还公田而不收,应合课田而不课,应科种植桑枣而不植,如此事类,违法者,每一事有失,合笞四十。”此外对于州县官则规定:“三事加一等,失十事笞三十,二十事加一等,州随所管县多少,通计为罪。”还规定:“应授而复除不给,不应授而给者,徒二年,其小徭役者,笞五十。”此外关于租庸调之赋敛不实者亦有处罚。

  这些法律规定,是通过处罚的办法,保障户籍管理和田令的实施。

  当然,法律条文上的规定,与其具体实施情况还有差异,,其中还有许多潜规则在发生作用。故对文献的记载也要采取分析的态度,既有其具体实施的措施,又有其因人因地而异的实际情况,这是我们阅读文献时必须注意的问题。事实上,唐玄宗天宝年间,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已徒具形式,户口增加了,田亩的转移已非过去的情况,“乡居地著者百不四五,如是者殆三十年。”到唐德宗时,便不得不改行两税制,“率以大历十四年(公元779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说明两税制收到实效了,均田制和租庸调制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

  关于《通典》,本文仅以田制为例,具体情况还得参照史著及其他文献,才能弄清它的来龙去脉,还历史的本来面目。读《通典》其他篇章也应如此,它是我们研究典章制度历史发展过程的线索。限于篇幅,本文不再一一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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