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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养廉银制度

原创版权 历史D学堂作者:李元庆老师 字体大小选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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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廉银,是清朝独有的官员之薪给制度。养廉银制度创建于清朝年间,本意是想利用高薪,来培养鼓励官员廉洁习性,并避免贪污事情发生,因此取名为“养廉”。

  “养廉银”的来源

  清朝官员的薪俸非常低,一品官的俸银每年不过一百八十两,每月只到十几两银子,小一点七品官知县之类,每年俸银只有四、五十两。按常理来说,这样微薄的收入在当时的社会中,只能算小康型或温饱型的生活水准。但当时许多官僚生活穷奢极欲,挥金如土,他们哪里有那么多钱呢?用现代的话来说就是靠灰色收入。

  当时,凡是州、县官,主要靠征收钱粮时进行盘剥。钱粮就是田赋,最初征收实物,后来改成“折色”,即征收银子。无论征收实物或银子,都有一种“耗羡”陋规,所谓“耗羡”即指在征收银粮时,以弥补损耗为由在正额之外加征的部分。一般情况下,征收的银两中,每两加征四至五钱作为火耗;粮一石加征二升到一斗几升,整个州、县总量是一笔可观的数字,实际上这笔耗羡并不归公,完全入了州、县官的私囊。清雍正年间,为革除这个弊病,就把耗羡归入国库,另外发给官员“养廉银”。

  “养廉银”的发放

  由于清雍正年间的养廉银制度还在创行阶段,各地官员养廉银不但差别很大,且多有变更。比如云南巡抚的养廉银初定为17000两,随后减为12000两,而后又减为10550两;四川巡抚的养廉银初定为12000两,后增加为18864两,后又减为1万两;山东、河南巡抚的养廉银则高达2万两以上,比某些总督还高。随后亦多有调整。其他如总督、布政使、按察使以致府州县官员的养廉银亦参差不齐、多有变化。乾隆十二年(1747年)全国范围内进行了调整,成为定制。

  一般来说,养廉银通常为本薪的10倍到100倍,越是高品级的官员,养廉银越是优厚。例如,巡抚刘铭传的年薪为155两银,养廉银则达10,000多两银。而台湾总兵年俸67两银,军事加给144两银,而养廉银则为1,500两银。

  清朝“养廉银”制度的实施,在雍正时期严格的监督制度下是有效的。从乾隆后期开始,由于制度的疏漏以及财政的紧张,养廉银经历了几番停发与削减,最终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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